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加快电网发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经市政府同意,根据《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市电网项目规划投资32亿元,实施7项220千伏电网工程及30项66千伏电网工程,新增变电容量100万千伏安,全面形成220千伏中北部环网“目”字型坚强目标网架,提升电网供电能力和供电稳定性。加快建成具有清洁、低碳、安全、可靠、高效互动、智能开放的智慧能源系统,满足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快速并网需求。实现主城区现有10千伏线路联络率、全市10千伏线路自动化率100%,持续提升供电能力,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为辽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电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抓紧落实“十四五”电网发展规划,推动电网空间布局规划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要予以严格保护。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开展动态调整工作,保障电网建设用地需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辽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二)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与辽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快能源互联网建设推动辽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基础上,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9〕7号),本着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的原则,积极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一步压缩基层土地、林业组卷基础材料的办理时限,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的“绿色通道”。为确保电网项目顺利落地,将核准所需的各级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出具的项目前期原则性意见改为同意意见,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3年。对66千伏及以下项目可不进行环评、能评,对10千伏及以下的不新增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农网改造和城市配电网改造项目无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同时可不进行环评、能评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办理电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电网项目以及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可不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手续,但应在项目核准前完成项目策划生成等相应工作。
涉及林业审批手续办理时,电力企业作为林业砍伐补偿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采取《政府承诺函》形式呈报林业部门组卷,确保按要求补偿到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在环评报告报批前完成,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在初步设计报批前完成。统筹协调电铁配套供电工程和电源送出工程的前期工作和建设,确保电网配套工程与项目本体工程同步核准、同步开工、同步竣工。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市水利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辽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电网建设项目列为重点工程进行调度和管理,积极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电力企业依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资金。受委托的县(市)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辽阳供电公司签订《电网建设补偿工作委托协议书》,并共同核实确认变电站和输配电线路永久性占地、临时性占地、树木砍伐、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实物量,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含8%工作经费)。辽阳供电公司按工程进度分批次及时将征地拆迁费用拨付给受委托的辖区政府财政专用账号,受委托的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补偿工作,并提供财政专用收据给辽阳供电公司用作财务核销。补偿费用实行地方政府包干责任制。电网建设征地补偿后,各县(市)区政府或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给辽阳供电公司提供补偿明细,专项审计部门也相应审计相关政府。
对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应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按照基础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落实用地指标,做好审批工作。对辖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房屋拆迁、绿化占用、道路等补偿,可按照辽市政办发〔2019〕7号文件或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电网建设涉及征收占用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未利用地的,参照市政府公布实施的《辽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地上物补偿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可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金额,各辖区政府不得私自提高补偿价格。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受委托的县(市)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定牵头部门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涉及资金问题导致电网工程严重阻工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辽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充分依靠并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犯罪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的隐患问题,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辽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市政府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电网建设重大事项,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要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会议,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生产相关问题,督促推进电网建设进度。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畅通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渠道,辽阳供电公司按季度向市政府报送全市电网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各县(市)区供电公司按月向本级政府报送本地区电网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工作。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年度电网建设责任状,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状中明确的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工作,全力推进电网项目建设。对66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要适时进行督查,确保电网建设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6〕6号)同时废止。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检委办公室,辽阳军分区,市法院、检察院,辽化、庆化、鞍钢弓矿公司,各新闻单位。 (共印110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