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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享受相关礼遇待遇十条措施的通知

2021-09-09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享受相关礼遇待遇十条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享受相关礼遇待遇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服务保障工作,以最优厚政策、最暖心服务,激励城市发展合伙人热爱淄博、深耕淄博,携手为加快建设务实开放、品质活力、生态和谐的现代化组群式大城市贡献力量,制定如下措施。

一、在尊重其个人意愿前提下,可将符合条件的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或其在淄代表推荐为市或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青联委员、妇女代表人选,优先推荐担任全市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职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在淄博荣耀广场集中展示。(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二、市委、市政府举行重要会议、仪式以及展会、论坛等活动,可邀请相关领域的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列席,享受贵宾待遇。(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三、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重要政策措施出台前,可充分征求相关领域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的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四、建立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在淄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顶格协调、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为项目提供“管家式”“全链条”服务,并加强要素资源保障,以超常力度推动项目加快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五、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大胆为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在淄办企业、上项目“站台”。对企业、项目必要的业务洽谈、签约、客商接待等活动,应积极协调有关领导出席。(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六、建立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联络员”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联系服务工作,为其在淄博工作、生活等提供帮助,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七、建立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问题反映“直通车”制度。对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及其在淄代表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后直报市政府领导,并跟踪督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

八、建立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交通绿色通道,为其往来淄博提供最大便利。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来淄活动乘车乘机,可在淄博站、淄博北站和济南遥墙国际机场、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包括青岛胶东国际机场)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并报销往来车票、机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研究室)

九、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可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家发展环境的八类服务事项〉的通知》(淄人才办〔2019〕5号)文件规定,在我市同样享受交通出行、旅游服务、体育健身、医疗保健、休假疗养、子女入学、科研服务、审批服务等八类服务事项,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在淄代表(限在淄项目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享受同样待遇,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体育局、市政府研究室)

十、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在淄活动遇到涉及经济、贸易等争议或纠纷时,可免费享受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措施及任务清单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明确目标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有关落实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政府研究室。

联系人:孙丰晓;联系电话:3189807、3177897。

附件: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享受相关礼遇待遇十条措施落实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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