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规模以上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促进规模以上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关于促进规模以上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现就促进规模以上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依法科学纳统
1.对新注册、新引进(含工业企业整体转为服务业企业或部分剥离成为服务业企业,下同)当年月度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由市级财政按照每个企业20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应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对现有个体工商户和小微服务业企业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由市级财政按照每个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相应区县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鼓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3.对年内新注册、新引进的服务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市、区县财政贡献的100%、后两年按50%的标准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由区县负责落实,市级负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办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4.对营业收入年度增速超过全市纳统在库企业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现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经统计部门核准后,每年单独核算,其对市、区县财政贡献增量超平均水平部分,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由区县负责落实,市级负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办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5.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和10亿元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按照最高30万元和60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应区县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市直各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帮助依法科学纳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对获得省级以上财政支持的建设项目,市和区县可分别按照不超过30%、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7.支持企业平台化、连锁化发展。鼓励市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通过平台拓展市场或直营连锁方式跨区域发展,当年纳入我市统计的市外营业收入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由市级财政分别按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应区县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8.鼓励支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新增运力。鼓励现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尤其是质量信誉考核3A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新增运输车辆,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促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新增企业或新增运力所需停车场地土地、规划等手续,由区县政府予以协调解决。由道路运输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新增自有或者租赁停车场地进行风险评估。支持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用地等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在建成投入使用前,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由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地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淄安委发〔2021〕2号)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责任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政府)
三、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管理和技术骨干人才
9.鼓励企业管理和技术骨干人才到淄博就业创业。对现代服务业企业新引进的在企业所在区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5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给予本人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由区县负责兑现,市级负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办理。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可由市、区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四、鼓励培育、引进总部经济名牌企业
10.对总部类服务业企业非本地实现的纳入我市统计的营业收入,经统计部门核准后,每年单独核算,其对市、区县财政贡献新增部分,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由区县负责落实,市级负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办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1.对引进的国内和世界500强服务业企业及重特大项目,或者市内企业达到国内500强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对“一事一议”政策到期的,根据情况给予政策延期支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五、鼓励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
12.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纳入市级重点调度管理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与市级重大项目享受同等政策。(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13.注册地在淄博、年度新增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类、平台类投资建设项目以及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投资建设项目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在工业园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10%的标准给予相应区县市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支持,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政策涉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现代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及其他有关产业类型统计口径,由市统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及省有关统计标准统一认定。对鼓励批零住餐企业纳统、加速发展、市场培育和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政策,执行《淄博市商务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统计局、淄博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推动批零住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商务字〔2021〕3号)有关规定。市级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为强化各项政策落实,市政府建立政策落实督查机制,加大政策落实督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地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