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 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无锡的设立、运作,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无锡的健康发展。开展试点是扩大境外资金投资我市实体产业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我市引入境外资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试点企业包括哪些
《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含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或企业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指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或企业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
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三、试点企业有哪些要求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出资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等值货币,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但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1000 万美元等值货币,可以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
四、如何申请试点
申请设立试点企业,可通过拟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集中会商审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试点资格文件,企业凭试点资格文件六个月内办理相关企业登记手续。
五、监督管理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试点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当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试点企业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情况等。试点企业如涉及境内非公开募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