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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鼓励发展旅游业投资若干优惠办法

2021-08-31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县旅游产业投资吸引力,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吉水县境内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文化旅游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配套服务项目。

第二条国家、省、市、县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我县旅游投资项目,同一企业(个人)、同一项目,同类政策按最高额享受。原已与政府签定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鼓励编制规划

第三条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旅游项目规划编制。旅游项目规划编制完成,通过县旅游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参考本地旅游规划编制费用市场行情,按县旅游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编制费用的30%给予奖励;规划启动实施且一年内完成总工程量的70%以上,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再按审定编制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快项目建设

第四条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旅游景区(点)项目建设。项目经县旅游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下同)的旅游景区(点)新建项目,一类地区按投资总额3%、二类地区按投资总额2%、三类地区按投资总额1%的比例奖励;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2亿元的旅游景区(点)新建项目,一类地区按投资总额4%、二类地区按投资总额3%、三类地区按投资总额2%的比例奖励;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5亿元的旅游景区(点)新建项目,一类地区按投资总额5%、二类地区按投资总额4%、三类地区按投资总额3%的比例奖励;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的旅游景区(点)新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优惠政策;旅游景区(点)项目获得奖励后,在两年内追加投资的部分(超过300万元)可享受对应奖励。由县财政部门牵头,旅游、商务、审计、国土、住建、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投资总额的核定。

地域类别的划分:一类地区为南门洲旅游集聚区(含文峰镇、金滩镇辖区范围内);二类地区为赣江、国道、高铁沿线(含各建制乡、镇规划区及高速路连接线沿线等地);三类地区为一、二类范围以外用地。区域划分由县旅游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五条在吉水县境内正常经营的旅游项目,年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在第1—3年给予全额奖励,第4—5年给予50%的奖励。并设立上台阶奖,经营期间,对年纳税同比增长20%以上的旅游项目,当年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年纳税同比增长50%以上的旅游项目,当年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在我县重点景区(点)发展旅游业态项目,正常经营(每年正常开门营业8个月以上,每月开门营业时间不少于20天)满一周年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年,正常经营每满一周年奖励一次,可连续奖励3年。若旅游景区(点)已享受整体运营优惠政策,则不重复享受。

(三)完善公共服务配套

第七条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和重点景区旅游业态建筑。按省4A级乡村旅游点以上标准和国家3A级旅游景区以上标准新建或改建旅游景区(点)的游客服务中心、重点景区旅游业态建筑的,经县旅游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根据其建筑面积,省4A级以上乡村旅游点内的给予8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和30万元。

第八条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旅游景区(点)标识标牌。按国家3A级旅游景区以上标准新建景区(点)旅游标识标牌系统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经县旅游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全县旅游重点景区(点)规划范围内建设旅游配套基础设施的,景区(点)正式运营一年后,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旅游配套基础设施财政评审价的60%给予奖励。单个旅游景区(点)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强化宣传营销

第十条年度内累计组织来吉水团队游客500人以上的,按每人5元的标准奖励组团旅行社;组织1000人以上的,按每人7元的标准奖励组团旅行社;组织3000人以上的,按每人10元的标准奖励组团旅行社。年度内单个旅行社组团人数奖励最高10万元。以上组团游客必须在吉水县域内住宿1晚以上并游览3个以上县内旅游景区(点)才能列为有效计奖人数。由旅行社定期向县旅发委上报有关凭证(团队行程单、派团单、委托接待确认函、游客名单、住宿发票复印件、景区景点票据复印件等),计奖人数以县旅发委初审,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委和商务局核定,县旅游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为准。

第十一条各乡镇、旅游景区(点)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自然资源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活动,报县旅游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根据节庆活动的组织规模、社会效应等因素,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资金开展大型旅游宣传。旅游景区(点)经营业主在高速公路、城市、机场、车站等设立户外大型宣传广告牌,经县旅游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广告总费用的10%给予奖励;制作旅游景区(点)宣传推介片,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采用的,按宣传片制作总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个旅游景区(点)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品牌创建

第十三条被国家、省旅游部门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新评定为国家、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级、特色三星级农家旅馆的经营户,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经评定升级为上一等级的,补足差额部分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涉旅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凭《商标注册证》,每单位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服务业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当年获得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或省名牌服务业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多个品牌系列称号的企业,按照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已授牌旅游景区(点)运营。县旅发委牵头对由社会资金运营的已授牌旅游景区(点),组织安全、管理、服务、环境联合检查(每年2次以上),并通过市级以上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检查、复核(无市级以上通报整改)的旅游景区(点),经县旅发委推荐,县旅游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每年分别给予国家5A、4A、3A级景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要素保障

(一)加大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800万元,并根据本地财政情况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节庆促销、旅游教育培训、旅游信息化(智慧旅游)建设、旅游标准化建设、旅游企业奖励等。

(二)加强用地保障

第十七条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旅游景区(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经县旅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旅游景区(点)规划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旅游设施用地(主要指用于游客公共服务的配套建设用地和含酒店、餐厅、民宿、茶室、餐吧、咖啡吧等项目用地,但不包括商品住宅及商业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服用地),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地方留成部份给予全额奖励。属特别重大的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用地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对投资新建旅游项目的规划范围内,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取得旅游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对依托农业发展的景区(点),在旅游景区(点)范围内,可按规定使用部分临时用地用于接待游客、停车场等配套服务建设;建设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的,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三)加强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人员报考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初级导游证且在本县旅游企业工作的,一次性给予500元的奖励。取得中、高级导游证且在本县旅游企业工作2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6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旅游部门荣誉称号的县旅游从业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5000元、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旅游企业与新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符合就业培训相关政策,由县财政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300—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该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四、奖励兑现

第二十二条对年申请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和上报有关证明材料,在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县旅游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遴选,再向县政府提出拨付申请,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年申请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和上报有关证明材料,由县旅游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审和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并形成意见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联审确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确认并兑现奖励。

第二十四条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报、瞒报的,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资金投入”,不含各级政府的奖补、项目投资等资金。

第二十六条《吉水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试行)》(吉水县府办字[2018]36号)、《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吉水县府办字〔2017〕68号)等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我县旅游投资项目,但同一项目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旅游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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