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我县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赣农字〔2021〕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机装备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9号)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江西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
三、实施操作要求
(一)补贴范围。根据省厅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15大类39个小类134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1)作为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下发。继续按照《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计字〔2018〕29号)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规范应用试点,试点产品须符合《江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配置参数要求,逐步提高试点机具的资质门槛,提升植保无人飞机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
(四)补贴标准。根据省农业厅制定并公布《江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总体实行定额补贴。
(五)异常情况处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掌握情况,对有违规情节的,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资金使用和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有关试点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吉水县农业农村局 吉水县财政局 吉水县商务局关于印发<吉水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水农字〔2020〕122号)执行。
继续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按《吉水县农业农村局 吉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水县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水农字〔2019〕182号)开展试点工作。按省厅文件要求,增加乘坐式水稻插秧机、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谷物烘干机、履带式旋耕机等机具列入农机购置贷款贴息试点机具范围。在省级层面遴选的银行中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自行确定1-2家银行参与农机购置贷款贴息试点工作。
五、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购所需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时,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经销企业须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
购机者完成购机行为后,携带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县农业农村部门或“江西农机补贴app”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同时应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当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并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4)“社会保障卡”卡号或银行账号;(5)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发动机的不需提供)拓印膜各2套;(6)农机具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应到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购机者须在完成安装并经县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办理。
(三)审核核验。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购机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签字确认,县农业农村部门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受理完成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机具核验等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成套设施设备,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验收人员进行验收。
(四)结算兑付
县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含资金结算明细表和汇总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原则兑付。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支付给个人部分的补贴资金在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方式支付。对安装类、设施类、安全风险较高类及补贴机具数量超过原则上限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五)退货办理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办理补贴的机具需退货的,购机者应先将所得的补贴款退还给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产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县农业农村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产销企业交县农业农村部门保存。
(六)归档管理。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补贴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理、谁建档”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成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人大办、政协办、财政、农业、公安、市场管理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共同做好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绩效考核和调研指导工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尤其对于监管难度较大、单台或单户(含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核机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由县农业产业服务中心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站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作为当前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确保重点民生项目清单落到实处。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监管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档案、核查机具等工作。
(二)优化服务效能。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大力推广应用手机APP(带人脸识别功能)、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三合一”方式办理补贴,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要畅通农机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三)强化监督管理。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监测。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按规定,依法对发生在本辖区的轻微违规行开展调查和处理,积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开展调查。
(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村务公开、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专栏名称不能变,栏目设置不能少,应至少包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投诉举报等子栏目。要依法依规公开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本县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保护补贴受益对象的隐私,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个人照片、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隐私个人信息。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796-8680652,投诉举报电话0796-353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