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地区转供电环节截留国家电价优惠政策红利的督查情况通报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政策延长至今年年底。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降低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和具体措施,推动降低电价政策落实。根据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问题线索,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对各地商业综合体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发现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青海等地降低电价政策红利未能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一些转供电主体存在不合规、不合理加价现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擅自加价截留红利。督查发现,青海省西宁市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向商户收取1.2元/千瓦时的电费,该集散中心从电网企业购电均价为0.48元/千瓦时,加价幅度达150%,该集散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一直按此标准收取电费,自2018年以来从未降过价,未将国家连续3年实施的降低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下去。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从电网企业购电均价为0.47元/千瓦时,其转供电价为1.1元/千瓦时,加价幅度达134%。
二、多级转供抬高电价。督查发现,陕西省西安曲江国际会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获得直供电均价为0.6395元/千瓦时,其转供西安雁塔区曲江创客大街的物业公司的电价为1.2元/千瓦时,二次转供后电价提高至1.6元/千瓦时,终端用户电价为直供电价的2.5倍。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直供电价为0.6246元/千瓦时,经西安白马世纪广场的物业公司再次转供后电价提高至1.5元/千瓦时,终端用户电价为直供电价的2.4倍。
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地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关于传导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及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层级转供电主体一次性将尚未传导的2018年、2019年分别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和2020年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转供电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执行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定期向转供电终端用户公示购入电量及同期终端用户用电量、购电支出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收入,切实保障终端用户知情权。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印发通告,要求各转供电主体按照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限时开展自查自纠,配合供电企业和有关部门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以有效提示转供电价格违规风险。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成立全省落实国家电价降费政策联合督导组,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实地督导检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等地相继出台告知书或提醒告诫书,要求各级转供电主体切实履行责任义务,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违规增加其他任何费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切实避免因不合规、不合理行为造成终端用户利益受损。国办督查室将密切跟踪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推动问题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