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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8-3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局,抚顺、锦州、铁岭、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秘发〔2019〕127号)和《关于印发< 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为做好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补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均可申领岗位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具体如下:

(一)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下简称“参保缴费满1年”),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技能提升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二)其他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技能提升补贴资金从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但对于企业出资组织培训的,补贴直补企业。

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时间,具体指2019年7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二级)3500元、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上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

自2019年7月31日起,对参保缴费满1年并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对2019年7月31日以来已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职工,补贴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可予补差,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

1.职工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所在企业统一代职工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领培训补贴(在省本级缴纳失业保险的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领补贴)。其中,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补贴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下同)。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职工)》(附件1);

(2)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者本人劳动合同复印件。

2.企业申请

企业出资组织培训的,由企业在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领培训补贴。该部分职工不含参保缴费满1年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申领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附件2);

(2)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3)职工签字确认的花名册;

(4)如企业出资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还应提供培训

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

(二)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和http://jndj.osta.org.cn)或辽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ln.osta.org.cn)对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由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蔽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核发时间。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将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

四、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各市要认真做好培训补贴发放人员标记、信息比对等工作,严防重复申领补贴、骗取补贴现象发生。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履行定期对账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切实保证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市要深入企业一线,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信微博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等。通过广泛宣传,做到应知尽知,使符合条件企业和职工都能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二)做好数据统计。各市要建立基础台账,加强数据整理,准确掌握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职工人数以及资金发放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19〕103号)规定,及时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人数统计范围,并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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