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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昌市教师荣誉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8-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健全完善教师荣誉体系,提高教师社会地位,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激发广大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广大教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立德树人、敬业奉献,推进全市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金昌市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普通中小学、职业院校、电大、幼儿园、特教学校、综合实践基地等)、其他教育机构(含技工学校、体校、民办教育机构等)。

 

第二章  荣誉体系

 

第三条  在全面做好国家级、省级各类教师荣誉评选推荐工作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市、县、校五个层级的教师荣誉体系,其中市级分为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两个层级,县级分为县区党委政府、县区教育局两个层级,校级不再分层级。

第四条  国家级教师荣誉称号主要指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特级教师以及乡村教师等。

第五条  省级教师荣誉称号主要指甘肃省“园丁奖”优秀教师(班主任)、甘肃省特级教师、陇原名师、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甘肃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甘肃省中小学农村骨干教师、甘肃省青年教学能手等。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分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金昌名师三个类别。

(一)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定期评选表彰全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150名(“十佳”教师10名,优秀班主任30名,优秀教师9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20名),从近年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评选表彰的全市教育系统各类先进中推选,分别授予金昌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金昌市教书育人楷模、金昌市“十佳”教师、金昌市优秀班主任、金昌市优秀教师、金昌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是市级层面授予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最高综合性荣誉。金昌市教书育人楷模一般从历年来全市教育系统各类先进个人中推选,但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事迹感人,享有很高社会声誉,具有重要影响力,人民群众公认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评选表彰的先进个人发放一次性奖励。

(二)金昌名师。每三年评选认定金昌名师40名,其中金昌市特级教师10名、金昌名校长5名、金昌名教师15名、金昌名班主任10名,分别授予金昌市特级教师、金昌名校长、金昌名教师、金昌名班主任荣誉称号,是市级层面授予教育系统优秀人才的最高专业性荣誉。对金昌名师实行培养管理期制度,培养管理期内考核合格的,每年发放优秀人才绩效奖。

第七条  市教育局授予的荣誉称号分为综合类、专业性人才类、德育类、专项类等四个类别。

(一)综合类。市委、市政府评选表彰的年度不开展综合类荣誉评选工作,其他年度每次评选全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150名(其中“十佳”教师10名,优秀教师90名,优秀班主任30名,先进工作者20名),分别授予全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十佳”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是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全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最高综合性荣誉,评选表彰的先进个人发放一次性奖励。

(二)专业性人才类。每三年评选认定金昌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40名、金昌市中小学骨干教师100名、金昌市中小学青年教学能手60名,分别授予金昌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金昌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金昌市中小学青年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是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全市教育系统优秀人才的最高专业性荣誉。对专业性人才类实行培养管理期制度,培养管理期内考核合格的,每年发放专业性人才绩效奖。

(三)德育类。每年评选全市师德师风建设先进学校5所、最美教师10名、师德标兵20名、学校德育工作先进个人30名,分别授予全市师德师风建设先进学校、最美教师、师德标兵、学校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是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全市教育系统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最高荣誉。

(四)专项类。根据乡村振兴、学校安全稳定、全市中学生运动会、全市校园文化艺术节等各类专项工作安排,由市教育局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部门评选专项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先进集体(优秀组织奖、道德风尚奖等)和先进个人(优秀指导教师、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等)荣誉称号,具体评选项目和名额根据工作实际另行确定,是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专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八条  县区党委政府、县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参照国家级、省级、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评选表彰荣誉体系建立健全荣誉制度,形成自下而上、上下贯通、体系完备的教师荣誉体系。

 

第三章  评选要求

 

第九条  金昌市教师荣誉评选坚持“四有”好老师标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突出实绩,公平公正、严格规范的原则,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第十条  金昌市教师荣誉评选办法由市教育局联合有关部门根据荣誉体系分类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金昌市教师荣誉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层逐级推荐、专家评审、考察考核、会议审议、命名表彰等程序进行。评选名额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和一线教师倾斜。评选过程中充分听取教职工、学生、家长及其他服务对象等各方面意见。推荐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意见,分别在本校、县区或全市范围内逐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考核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1.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理的;

3.违反办学行为规范和有关政策规定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4.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

5.对学校(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及直接责任的;

6.考核不合格及其他应予撤销荣誉称号情形的。

第十三条  市、县区教育局及相关学校要优先组织荣誉称号获得者参加学术交流、脱产进修、教育教学研究和社会考察实践等活动。所获荣誉纳入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分配等日常管理,增强广大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第十四条  加强先进事迹宣传。充分应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展现获奖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良好形象,提振教师队伍工作激情,激励全体教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全社会关爱教师、关心教育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开展的其他评选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金昌市教育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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