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八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市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提高贡献度
(一)加大网络货运平台支持力度。对引进和培育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按平台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予以奖励;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二)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加强企业纳税辅导,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对未确定亩产税收考核指标的物流企业,自有土地且亩产税收考核达到3万元/亩及以上的、4万元/亩及以上、5万元/亩及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部分的30%、40%、50%给予奖励;对没有自有土地的物流企业,以企业前三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最高值为基数,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引进和培育互联网保险平台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平台企业代缴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的90%予以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四)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对从事货物运输(含货运场站经营、货物快递)、仓储及智能物流网络建设的物流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五)招引优质物流企业。对新注册且承诺经营10年以上的物流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对新落户的总部物流企业,参照市区总部经济扶持政策执行。
(六)鼓励企业购置车辆。对重点物流企业,年实际购置普通营运货车、冷链运输车、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费用(以机动车销售发票为依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上,分别按实际购置费用的5%、7.5%、10%予以补助。
三、强化产业上下游联动
(七)引导快递业与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快递企业就近委托物流企业承运快递业务,物流企业承担快递业务所产生税收收入的30%纳入对快递企业亩产税收考核;鼓励快递企业将包装、加工、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就近委托企业承接,其产生税收收入的50%纳入对快递企业亩产税收的考核;鼓励快递物流园区(企业)引进电商企业,电商企业产生的税收收入全额纳入对快递物流园区(企业)亩产税收的考核,对完成亩产税收考核的快递物流园区(企业),按其地方综合贡献额超出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八)引导物流业与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多业联动,鼓励物流企业与制造业、商贸业深度融合发展,对物流企业承担单一制造、商贸企业的年度物流服务费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0万元。物流企业承担单一快递类企业物流服务的参照该政策执行。
四、鼓励企业入园集聚发展
(九)对市区物流企业入驻符合规划的100亩(含100亩)以上公共型物流园区,租用办公、仓储、分拣处理用房,自入园年度起,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房租补贴。补助标准为:办公、仓储、分拣处理等用房按实际面积计算(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5%),给予每月4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五、鼓励国际物流发展
(十)支持和培育国际货代企业发展,加大“义新欧”班列、海铁联运班列业务扶持,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六、完善城市物流服务体系
(十一)支持城市物流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符合规划的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示范项目的,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装修部分)的10%、7.5%、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支持冷链物流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符合规划的中小型冷库、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对新建500平米、1000平米以上的冷库投入使用后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支持快递末端配送设施建设。对年新建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投递格口数达到3000个及以上的,或年新建智能冷藏配送柜投递格口数达到50个及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强化模式创新
(十四)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对物流企业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性物流信息化项目,按项目软硬件(不含土建、装修部分)实际支出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五)鼓励供应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向商贸、制造、现代农业的产供销环节延伸服务,探索供应链服务模式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及应用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鼓励企业创新创优。大力推动智慧物流、金融物流、保税物流等业态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多式联运、甩挂运输模式和物流企业联盟等创新,对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项目和创新工程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八、强化要素保障
(十七)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物流企业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和金融支持力度。
附则
(十八)本措施涉及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单个企业在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二)、(四)、(五)”条政策,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申报第(六)条的,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获得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当年未兑现部分,可在以后2个年度内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中予以兑现。
(十九)本措施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执行期2年,期满后可再行修订。
(二十)本措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