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担保 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审计项目 (第二批)采购公告
自治区财政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审计项目(第二批)进行综合性评价采购,现欢迎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名参加。
一、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审计项目(第二批)
二、采购预算:10.24万元
三、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对象
申报2021年4月1日-2021年9月30日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第二批)的担保机构,预计32家。
(二)项目介绍
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用于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增强担保实力,防范风险,改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环境的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年担保贷款额给予1%-2%的财政补助;对国有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对条件规定的业务,按照当年业务总额给予0.5%的财政补助;对承接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各类政策性免费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给予10万元额外补助;对自治区工业担保、走出去担保等政策性专项担保业务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补助。
(三)审计依据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宁夏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金)发〔2020〕420 号)。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金)发〔2020〕149 号)
(四)重点审计内容
1、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是否满足规定的条件;
2、担保业务是否在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之内;
3、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是否符合办法规定;
4、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情况;
5、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虚假申报骗取资金的情形;
6、2020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资本金自治区配套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7、其他事项。
(五)审计时限
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提交审计报告。人员配备合理,按时完成工作。
(六)其他要求
派往本项目人员需曾经担任过类似项目的审计,签字人及主办人员在专项资金审计领域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实务经验和良好的业务素质,熟悉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的相关政策(需提供业务案例,能体现人员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相关能力的本国报名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2018年至2020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凡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项目采购人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报名。
5、报名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报名人(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6、此项目相关的其他文件。
五、需提交的资料:
(一) 报名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2018年至2020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函;
(三)信用证明(资料提交截止日期前五日内网页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四)报价单;
(五)审计方案;
(六)3例类似专项资金审计的证明材料(审计报告或合同)。
六、资料递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地点:
2021年8月30日17:30,事务所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文件送达自治区财政厅303室(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16号),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报送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七、公告发布媒体:本次综合性评价采购公告在自治区财政厅官网发布。
八、公告期限: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7日
九、采 购 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16号
联 系 人:王春香 联系电话:13895627600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