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工作 领军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在推动我省社会工作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3月4日
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在推动我省社会工作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在全省城乡社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直接从事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成绩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明显、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
第三条 领军人才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面向基层一线,注重德才兼备、工作实绩和业内认可。
第四条 领军人才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20人。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领军人才选拔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和伦理守则;
(三)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及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满3年;
(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直接从事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5年以上,且在浙江从事社会工作不少于3年;
(五)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和较强的社会工作督导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专业问题;
(六)组织实施过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案例,有效督导其他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可和好评,在某一社会工作领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拔为领军人才: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正处于留党察看纪律处分期间的;
(三)原公务员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因嫖娼、吸毒、赌博、家暴、性骚扰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加选拔情形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无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参加领军人才选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由浙江省民政厅组织实施。选拔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差额确定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领军人才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推荐。
第十条 申报领军人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个人社会工作服务成效;
(三)个人获奖证书;
(四)聘用(劳动)合同;
(五)近5年社保缴纳记录;
(六)其他具有较大示范引领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核实、征求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政局。
县(市、区)民政局应对照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设区市民政局。
设区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范围内的选拔推荐工作,择优推荐领军人才人选。
第十二条 设区市民政局应对领军人才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民政厅。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公示部门提出,公示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省级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民政厅推荐领军人才人选。省级有关部门应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成立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社会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1名。
前款所指专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且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历;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且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教学、科研、实务经历。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委员会核实申报材料、申报人自我陈述、申报人答辩、评审委员会评议打分等环节。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委员与被推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相关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民政部门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被推荐人选或者是被推荐人选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被推荐人选是同事或者师生关系的;
(三)与被推荐人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领军人才人选建议名单,经省民政厅研究确定后,入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激励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民政厅将领军人才列入我省社会工作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并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
第十九条 入选为领军人才的,应当成立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社会工作室,由省民政厅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领军人才社会工作室应在下列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一)培养社会工作骨干人才;
(二)实施示范性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三)提供社会工作督导支持;
(四)开展社会工作调查研究;
(五)引领社会工作行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为领军人才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和事迹等不正当手段入选的;
(二)滥用获评荣誉从事商业活动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领军人才”称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