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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2019-11-1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芯驱动、两带支撑、三区协同”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加快构建新型产业创新体系,着力打造我省“双创”升级版,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平台升级,全面提升双创服务能级

1.推动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增强原始创新的源头供给。全面提升脉冲强磁场装置功能,加快推进精密重力测量项目建设,保障武汉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高效安全运行。积极争创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打造高水平创新平台。对获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委、省政府实行“一事一议”专题研究,省、市、区协调联动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厅)

2.推进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构建协同创新支撑体系。持续推进国家先进存储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数字化设计与制造创新中心、国家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在智能汽车、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北斗导航、生命健康、绿色技术等领域谋划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到2025年实现国家级企业创新平台达到150家,省级企业创新平台达到1000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3.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借鉴省内外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经验,推动各地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一批形式多样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研究院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经费使用、成果转让、资产处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方面赋予充分自主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推进“双创”平台升级,促进双创资源高效配置。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市场主体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支持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同建设面向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支持大学科技园提档升级,打造环高校“双创”生态圈。鼓励双创平台通过“互联网+”模式跨区域、跨行业运营,提升创新资源配置效率。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

5.加强“双创”平台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开展“双创”支撑服务平台绩效评价,优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双创示范基地等各类双创平台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优胜劣汰发展机制,引导双创平台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二、环境升级,有效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开办退出便利化。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压缩企业开办和项目审批时限。深入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积极推动“照后减证”。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加快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大幅降低企业注销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

7.以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放管结合,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信用联合奖惩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探索产业项目“先建后验”的管理方式。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公平公正。(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

8.综合施策,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治理机制。探索电子证照集中注册,对跨界融合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协同监管,实行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实施创新项目中出现工作过失或影响任期目标实现的,只要没有谋取私利、符合程序规定,免除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省国资委、省审计厅)

9.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形成省、市、县(区)、镇、村五级联通的网络体系。建立完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善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制度,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互联网数据资源建设。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设“网上社保”。(责任单位:省政务管理办、省人社厅)

10.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改革,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推广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强化重点市场、重点领域执法,严厉查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加快推进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武汉(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湖北省重点企业海外护航工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涉外应对和援助机制。(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11.确立人才强省战略新思路,构建人才引领发展新格局。深化“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湖北自贸试验区等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支持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海外人才创业园、国际孵化器等平台建设。健全外籍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才服务机制,加大外籍高端人才出入境和居留便利化改革,有序放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条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三、保障升级,大力增强双创内生动力

12.统筹政府财政资源,夯实科技创新基础能力。省和武汉市财政采取新增、统筹存量和债券等方式,在2018-2022年间每年筹集100亿元,重点支持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园区和重大人才团队建设等。对企业牵头新组建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10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成效明显双创支撑平台项目给予建设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厅)

13.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着力降低企业负担。推广落实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司法、公证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增值税,对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14.实施创新激励,激活创新创业创造动力。对国家、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按企业年销售收入规模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给予20%、10%的补贴。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

15.推进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市场深度对接,为全国证券市场培育和输送挂牌上市企业资源。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对个人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买卖科技创新板、海创板、青创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6.完善创业投资政策体系,拓展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优质“双创”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融资,加强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发展基金的衔接,在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中设立100亿元县域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推动资本向县域产业延伸。设立省级天使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组建天使投资基金群。持续推广“投贷联动”试点,探索“贷款+保险保障+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为中小企业专利质押提供保证保险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

17.健全融资租赁担保体系,探索融资担保可持续发展新模式。设立100亿元担保、再担保基金,支持设立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充分发挥省再担保集团增信分险作用,支持小微、“三农”和“双创”企业。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市(州)组建融资担保集团,支持各级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分险补偿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加快推进村镇银行专业化发展,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基层增设科技支行、小微支行。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金融服务,畅通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集体建设用地权、房屋所有权等担保方式申领创业贷款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

18.推广首台(套)产品及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落实创新产品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采购办法,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制定我省首台(套)产品及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办法,发布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变相歧视新创办企业。(责任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四、主体升级,持续提升创业就业水平

19.深化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激发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业热情。允许地方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落实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进一步细化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方案。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绩效和参与成熟创业项目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合同续签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20.发挥科教优势,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持续推进大学生创新思维和创业能力升级。支持深化产教融合,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管理制度等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思维、创业能力升级。支持珞珈创意园、华科启明学院等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快速发展。在高校推广创业导师制,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答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

21.健全“双创”精准培训与服务体系,为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提供坚实保障。加大返乡创业培训力度,实施农业经理人培育、现代青年创新创业培养、新型农业经营带头人轮训计划,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退役军人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深入推进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创新创业实践。搭建“一卡通”人才服务平台,加强创新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就医等生活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省妇联、省退役军人厅)

22.完善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支持科技型企业成长壮大。建立瞪羚企业挖掘与培育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战略管理、决策领导、资本运作等服务。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23.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氛围。持续开展“光谷青桐汇”“东湖创客汇”等品牌活动,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响中国”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加强对各类双创主体的宣传,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双创”氛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五、开放升级,优化全球资源配置能力

24.推广“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经验,实现全省双创支撑服务体系全覆盖。总结推广全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经验,支持产业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围绕主营业务开展合作。支持“双创”服务支撑平台探索跨区域的协作孵化、协同创新机制,鼓励省内高校院所、领军企业参与国家重大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国内外首创技术在省内创新平台转化、熟化、产业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知识产权局)

25.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探索建立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完善科技信息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有效对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26.加强国际开放合作,链接全球优质创新创业资源。支持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与国外孵化机构对接合作,开展联合孵化与资源共享。支持各类主体联合国际一流科研创新机构开展技术研发与转化,鼓励企业设立海外创新平台,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引进和国际技术合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省推进双创工作联席会及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聚力解决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对于培育壮大新动能,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的重要意义,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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