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网约车管理工作,研究协调网约车管理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审验以及从业人员条件核查,负责有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内部治安防范,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约车有关的信息通信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网络新媒体的监督管理、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依法查处网络不良、有害信息。
发改、市场监管、人社、商务、税务、人行镇江中心支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以及轴距不低于市区同期巡游出租车标准;
(五)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六)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有人像识别、录音录像、实时调阅功能且图像清晰的车内影像摄录装置。
新能源车型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续航里程不低于三百五十千米。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以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承运人责任险、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的材料;
(六)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注明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
第十条 网约车达到法定报废条件或者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约车变更许可事项的,车辆所有人或者平台公司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三)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拥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驾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健康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
第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注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做好驾驶员信息核查,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备合法资格;
(二)加强网约车车辆的动态核查,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运营资格,按照规定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与线上车辆保持一致;
(三)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平台内秩序稳定;
(四)按照法律、国家政策规定为驾驶员派送订单,为乘客提供驾驶员以及车辆的相关信息;
(五)建立重大规则调整公开和对话机制。在运价结构、派单算法、分摊比例等涉及驾驶员利益的规则调整前,征求驾驶员等利益主体意见,确保规则调整平稳、有序。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和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十八条 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应当研究并建立网约车规模需求以及行业发展动态监测体系,构建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网约车规模动态调控机制,依法采取调控措施。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信用记录纳入镇江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及时、全量传输营运数据。
根据管理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可以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