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科技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 直属单位:
为贯彻产业强市“一号战略”,推进创新创业福地建设,加 快全市科技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有效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扩大 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壮大新兴产业规模,在“三高一争”新征程 上跑出创新发展“加速度”,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要素集聚、载体多元、服务专业、开放共享”的创 新创业生态体系为目标,着力激活存量、做优增量,优化布局、专业发展,集中资源、聚焦重点,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 速器”全链条孵化体系,将孵化载体建设成为创新创业的主阵地、 创新模式的试验田、创业文化的引领者、新经济增长的动力源。
二、主要措施
围绕加快科技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重点实施五大行动。
(一)实施专业孵化载体建设行动
1.加快推动建设专业孵化载体。支持民营企业、高校、科 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围绕我市四大主导产业集 群、八条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利用闲置楼宇、厂房改(扩)建 专业孵化载体,转化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孵育新企业,促进“大 中小”融通发展。新建孵化载体经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众创 空间的,分别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每年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建设 经费支持,支持年度不超过 2 年。
2. 集中资源打造重点特色载体。采用“定向择优”“揭榜挂 帅”等方式,市区联动扶持建设专业特色鲜明、创新要素活跃、 配套功能齐全的孵化载体,推进试点示范。根据载体建设规模和 成效,经申请和评定,可择优给予载体运营机构不超过载体建设 实际财务支出 20%、每年最高 200 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3. 积极布局构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孵化载体建设专业化 公共服务平台,为孵化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服务。对孵化载体内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申请和评定,可择优给予不超过平台 建设实际财务支出 20%、最高 200 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二)实施孵化载体绩效提升行动
4. 支持孵化载体“以升促建”。鼓励孵化载体运用“公办民 营”“委托运营”等模式完善运营机制,整合载体资源,处置低 效项目,提升运营活力,实施精准孵化,全面提档升级。对新认 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加速器,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众创社区,给予 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 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孵化器绩效评价结 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5. 激励孵化载体提质增效。鼓励孵化载体与第三方专业服 务机构合作,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载体孵化效能。各孵化载 体,每新增 1 家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 2 万元 补贴,从市外每引进 1 家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 高 5 万元补贴;每有 1 家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等成功上市企 业,给予其孵化载体最高 20 万元奖励。在孵企业(团队)参加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 上奖项的,每有 1 项可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 1 万元补贴。
6. 优化孵化载体服务体系。支持孵化载体引入专业化第三 方运营机构,提升专业化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孵化载体引进 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知名运营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 支持。鼓励更多载体管理服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取得孵化器从 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实施孵化项目招引提速行动
7. 强化优质项目招引集聚。鼓励各地积极招引科技水平高、 发展潜力大的创新项目、企业、人才和机构,集聚优质入孵企业。 对每年新招引落户科技企业(机构)10 家以上且新落户数位于 全市前三的孵化载体,可给予运营机构最高 5 万元奖励。
8. 拓宽孵化项目招引渠道。支持孵化载体加强与高校院所、 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合作,参与各类招商、赛事、产学研活动; 鼓励孵化载体举办、承办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等专业交流活 动,推动一批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落户镇江。对各孵化载体举办 活动产生的经费,经申请和会商,可择优予以“一事一议”补贴 支持。
9. 加强重大项目招引激励。对孵化载体招引的头部企业、 重大项目、高价值平台和服务机构,经申请和会商,可择优予以 “一事一议”政策支持。支持孵化载体探索试点“飞地孵化”模 式,引导创新创业活跃地区的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向我市集聚。
(四)实施在孵企业成长助力行动
10. 加大在孵企业创新研发扶持。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设 置孵化企业研发项目专项,定向扶持创新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 优质孵化企业发展。市科技创新券、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等对孵化企业优先予以支持。鼓励各地探索“创新积分制”等多 种奖励支持方式。
11. 拓展在孵企业人才引培空间。支持孵化载体内创新创业 人才(团队)申报各级人才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 优先给予市级人才引进计划支持。鼓励孵化载体举办专项招聘 (对接)活动,帮助企业招引紧缺人才。鼓励孵化载体联合在镇 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帮助企业培训专业人才。对招引活动、 专业培训产生的费用,经申请和核定,可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 50%的补贴。
12. 优化在孵企业创新生态。鼓励孵化载体举办“企业家沙 龙”“青年人才联谊”等交流活动,增强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 推动“上下楼形成上下游”“朋友圈共建生态圈”。对孵化载体举 办交流活动产生的费用,经申请和核定,可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 高 50%的补贴。
(五)实施科技金融有效支撑行动
13. 鼓励建设引进创投机构。鼓励各地积极设立创投资金、 引进投资机构,加大对孵化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孵化载体运营 机构采用现金入股、房租入股、服务入股等多种方式,对入驻企 业进行“持股孵化”。
14.加快设立创新资金风险池。鼓励各地设立科技创新风险 补偿资金池,针对孵化企业的融资、贷款予以风险担保和风险补 偿。对符合条件并经备案的投资机构投资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实 际投资额(限货币出资)5%的奖励,单笔奖励最高 10 万元(同 年对同一对象有多笔投资,只计 1 笔),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奖励最高 20 万元。对发生投资损失的,在各辖区给予风险补偿的基 础上,市级给予不超过实际损失 5%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不超 过 20 万元(且不超过区级补偿额度),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市级补 偿最高 40 万元。
15. 推动融资服务多元叠加。持续开展“科技金融进孵化器” 系列活动,组织银企对接、融资路演,推动孵化企业与银行、创 投机构精准对接。加大“苏科贷”“中小微企业助力贷”“高企贷” 等科技金融产品对孵化企业的支持。对孵化载体组织融资对接活 动产生的费用,经申请和核定,可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 50% 的补贴。
单个孵化载体每年合计享受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参赛 获奖、组织培训、举办交流活动、开展融资对接活动等补贴总额 不超过 10 万元(第 5、11、12、15 项条款,不含“一事一议” 支持经费、专项建设支持经费、专项奖励经费、企业上市奖励)。 已享受绩效评价奖励的载体,不重复享受上述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评价。建立市、辖市区两级 会商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全市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推进会、现场 会,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推进。将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 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引导孵化载体规范发展。定期组 织优秀孵化载体、服务人员等评选,对工作成效明显、业绩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激励。
(二)加大资金投入,创新资助方式。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 度,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积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社会资 本加大投入,综合运用直接与间接支持相结合的多种方式,支持 孵化载体和孵化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交流协作,持续健康发展。成立镇江市孵化载体 服务联盟,促进交流协作,强化行业管理。编制全市孵化载体建 设图谱,打造载体资源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载体与企业互通信息、 调剂需求、共享资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级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 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由镇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