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我省肉牛产业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加快推进肉牛产业做大做强,夯实肉牛全产业链发展基础,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制定如下措施。
一、设立肉牛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鼓励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牵头设立肉牛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采取社会资本主导、各级政府引导基金跟投、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肉牛产业的育种、养殖、肉品精深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肉牛产业园基础配套建设及运营等全产业链建设进行股权投资。
二、支持肉牛大县加快发展
对年度新增肉牛存栏排名前十位的县(市、区),每年在中央和省级可用于支持畜牧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给予奖励,支持县(市、区)发展肉牛产业。重点支持肉牛家庭牧场、养殖专业合作社两类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及具有带户能力的肉牛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优质育龄母牛引进、优质冻精使用等。
三、支持基础母牛扩群增量
为肉牛养殖企业开通基础母牛引进的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优先检测。对肉牛养殖企业从国外新引进符合农业农村部标准的基础母牛,规模超过50头的按照每头3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从省外新引进基础母牛见犊的,规模超过50头的按照每头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同类政策已享受市县奖补的,省级不再重复奖补。
四、支持肉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支持肉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建设,每个肉牛核心育种场补助200万元,每个种公牛站补助100万元。对从国外引进符合农业农村部标准的种公牛的,每头补助10000元。支持延边黄牛养殖企业使用胚胎移植技术,每枚胚胎补助500元。对符合条件的优良肉牛品种引进繁育项目,通过省级设立的动植物种业发展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给予支持。
五、支持肉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园区和屠宰加工厂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各市县统筹利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政府债券及返乡创业等方面资金,开展万头牛场、千头牛场和屠宰加工等项目建设。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圈舍(含配套设施)、青黄贮窖、屠宰加工厂、仓储冷链物流、智能化管理系统等项目建设和基础母牛引进。
六、支持肉牛精深加工和品牌创建
引导肉牛加工企业利用现代加工技术和装备生产开发低温牛肉食品、保健牛肉制品、医药用品等精深加工以及方便类、速冻类、休闲类牛肉制品,建设肉牛产品“中央厨房”,鼓励企业打造吉林肉牛品牌,发展现代营销产业,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对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用于产品研发。
七、支持肉牛保险和融资创新
以农业保险业务为切入点,实施“政银保担”联动支牧,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肉牛政策性保险和养殖圈舍、肉牛活体贷款。每头牛最高保额由10000元提高至15000元,保费不变。鼓励银行通过保险抵押开展肉牛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肉牛养殖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贴息。创新畜牧业动产、不动产融资,对办理肉牛活体抵押的养殖场(户)名单和牛只耳标号录入全省动物检疫申报系统,在其申报检疫时自动预警;开展土地经营权和畜禽圈舍产权抵押融资。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动物防疫+保险+无害化处理”协同机制,确需支付保险协办等相关费用的,按《农业保险条例》执行。
八、提升机械化水平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饲草料生产等农机装备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实现应补尽补。支持玉米、秸秆收贮一次性作业,“十四五”期间,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先建后补的方式,全省每年支持10-20个玉米、秸秆收贮一次性作业的示范生产经营组织,开展秸秆饲料利用社会化服务,加快秸秆饲料化进程。对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达到建设标准的经营主体,按照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户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秸秆饲料化利用
利用国家粮改饲项目,对肉牛养殖场全株玉米青贮进行补贴,按照国家补贴标准每吨补助60元。支持秸秆饲料化利用,对新建或改扩建容积在500立方米及以上的单体黄贮窖,每立方米贮窖补助不高于30元;对单户收贮秸秆100吨以上的,每收贮1吨秸秆发酵饲料补贴不高于35元;对单户收贮秸秆干饲料50吨以上的,每收贮1吨补贴不高于65元。每个县(市、区)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做好肉牛养殖项目指导服务
鼓励市县依规整合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村集体经济、秸秆综合利用、黑土地保护、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和农业产业化资金,优先支持肉牛产业发展。加强招商引资,支持业内龙头企业在我省投资建场,支持皓月集团打造全球化的国家级肉牛创新中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养殖场选址规定,简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程序。各级畜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能源、林草、银保监等部门要主动做好肉牛养殖场项目选址、立项、用地审批、用水、用电、环保、禁养、金融担保等指导服务,加快推进新建肉牛养殖项目落地投产。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