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高级人才津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各县(区)委组织部:
根据《惠州市高级人才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市组通〔2020〕30号)要求,请各有关单位做好今年上半年高级人才津补贴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博士津贴申报对象:在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有行政事业编制,且在惠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博士后、博士人才。在机关、参公管理的群团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全日制博士不列入发放范围。
住房补贴申报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有行政事业编制,且落户惠州的新引进博士、博士后、正高职称人才。机关、参公管理的群团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新引进的非全日制博士不列入发放范围。
二、申报时间
5月6日至5月21日。
三、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1-3。
四、申报流程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交所在县(区)委组织部。各县(区)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实地走访和审核汇总工作,确保人才符合申报条件。
(二)省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博士的申报材料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汇总。
(三)上述单位填写《申报博士津贴汇总表》、《申报住房补贴汇总表》盖章后与所有申报材料一并上交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市人才办、市人社局联合审核无误后,即发放津补贴。
五、注意事项
(一)离开惠州到外地工作、达到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的不予申报津贴。
(二)经核实在单位旷工较多、发挥作用较差、影响博士声誉的不予申报津贴。
(三)还在享受领军人才补贴期间的,不予申报津贴。
(四)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需退回上年度申领的全部津贴;未退回上一年度津补贴的,停发本年度津补贴。
(五)凡发现存在学历学位造假、违纪违法、严重失德失信等问题的,终止申报资格,并退回自造假之日起已发放津补贴;未退回的,由市人才办督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追回。
(六)在下发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申报津贴的和落户3年内不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视为主动放弃,不予补发。
(七)在机关(含参公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全日制博士不列入发放范围。
(八)本次博士津贴只申报去年11月至今年四月(共6个月)。提供的个税记录也是从去年11月至今年四月(共6个月)。
请各单位在5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交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地址:惠州市江北文华二路84号惠州人才服务大楼4楼,联系人:夏海滨,电话:2245255、13516681972,邮箱:rczxgcc@hui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