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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到2020年,全市建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构建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推进健康衡阳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严格执行党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充实和加强医院基层科室党组织力量。坚持党组织活动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推进党的活动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和载体创新。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力度,筑牢监管底线。(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把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业主责,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强化卫生健康部门主管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分别履行医疗、药品器械、医保、税收、经费、国有资产、审计等监管职责,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

3.夯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自觉承担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医疗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要承担医疗集团或医疗共同体内部监管责任。推进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产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全面推进法治医院建设,推行依法执业自查制度,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职人员承担综合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4.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医学会、护理学会、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提高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培训长效机制。医疗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鼓励公众通过网络、“12320”投诉举报平台等多渠道举报卫生健康行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卫健委)

(二)实施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5.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许可审批流程,减少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逐步实现审批办件网上办理;开展医护人员执业准入电子证照管理改革,推进医师、护士注册全程“网上办”。落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录入衡阳政务服务网,实现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实行全市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强化医疗质量控制,完善典型病例集中讨论制度。加强医疗机构院感重点科室、重点环节管理,建立重点科室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机制。严格规范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临床使用和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依法处理医疗纠纷。(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司法局)

7.加强医疗运行效率监管。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总量核定、院长薪酬、财政补助和医保预算总额挂钩。完善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总会计师、内部和第三方审计等机制。医务人员收入不得与药品、耗材和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采购流程,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加强对药品带量采购落实情况的监管。制订医联体建设规划,完善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

8.落实医疗机构营业性质分类管理。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落实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不得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只能用于医院继续发展。由营利性机构或个人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9.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控制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等行为。完善临床路径管理,推动公立医院实施以总量控制为主的单病种付费,DRG付费等多元式结算方式改革,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作为对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医疗价格欺诈、虚假宣传、无证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理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10.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对违法行为和失信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欺诈医疗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服务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的“医闹”“医托”“号贩子”“黑救护车”等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加强对媒体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监管,督促各类广告媒介加强自律,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11.推进行业作风建设。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严格实施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严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乱收费和“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等谋利行为。(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12.深化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绩效考核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加强对严重精神疾病、重大传染病规范报告、规范治疗和随访管理的监督检查。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监管和项目评价提供依据。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力量,坚持把职业卫生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

13.强化健康产业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创新综合监管机制。

14.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推进相关事项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建立抽查对象诚信档案,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完善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与时限。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坚持“专家+监督”精准打击方法,实现监督向深层次、全过程延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和监督执纪同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协查的标准和程序。(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15.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衡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统一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库和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推进诚信信息全行业资源共享。加大生效司法裁判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16.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及报刊等多种方式,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不良执业行为及行政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17.建立信息化监管机制。推进智慧卫监平台建设,推动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全域覆盖。逐步实现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运送、处置等信息化监管。开展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运用智能化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分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18.落实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二、实施步骤

(一)制度建设阶段(2020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各单位按照职责落实综合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查、信用等机制,并将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范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各县市区各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开展联合检查执法,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卫生健康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2月)。各县市区各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充分发挥市卫健委牵头部门作用,相关部门参加的衡阳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综合监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察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各县市区要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改、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整合行业监督执法职能和队伍,统一行使卫生健康执法职能。加强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完善层级监督网络。大力推进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资源配置,保障执法经费和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落实执法执勤用车和执法装备,满足执法工作需要。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保稽核队伍建设。

(三)严肃督查问责。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查。每两年左右对各县市区督查一遍。督查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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