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 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州提出的“顺势而为、乘胜前进”的重要指示精神,抢抓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机遇,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突破人才引育瓶颈,争当“重要窗口”健康治理示范样本,全力建设健康中国先行示范区,根据湖州市《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服务湖州高质量赶超发展的意见》(湖委发〔2020〕8号)精神,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引导,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一)落实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政策。对2020年1月1日以后从市外全职引进《湖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签订3年(含)以上有效劳动合同的,在我市第一次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且未在我市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或房改政策的,按相关政策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购房和租房(生活)补贴,并按类别享受卫生健康领军人才工资外津贴,引进国内顶尖人才补贴标准最高可达675万元(详见附件)。对海外顶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特殊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可“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
(二)完善柔性引才机制。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理念,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完善医学中心、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室和专科联盟等长效运行机制,进一步深化同名校名院名科的合作深度和广度。实施务实管用的柔性引才方式,突出项目引领,深化医教研合作。加大对院士专家等团队引进单位的资助力度,对新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最高资助50万元,建站满3年绩效考核优秀、合格的,分别再给予20万元、8万元资助,建站单位每多引进一名省内未建站的院士,再给予10万元资助。对新引进院士专家团队(不少于4人)的单位,给予最高资助80万元。开展学科带头人“双聘制”,着力推进医疗卫生单位学科建设和管理能力提升,根据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贡献和薪酬待遇,给予引进单位最高资助50万元。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A类、B类、C类创新短期领军人才,按年薪的70%、60%、50%,分别给予三年最高150万元、90万元、45万元的薪酬补助。对其他柔性引进的知名专家学者,由引进单位和人才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协商确定合理薪酬。对成功引进市外顶尖人才的机构和个人(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依据引才活动效果和工作实绩,给予相应额度的奖励。
(三)创新院校毕业生招引模式。依托政府驻外机构、第三方人才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等开展人才招引工作;开展国内高等医学院校卫生健康人才驻点招引工作。改进应届毕业生招聘办法,对儿科、精神科、妇产科、急重症科、特检科及基层全科、公共卫生科等急需紧缺岗位,可由招聘单位直接考核聘用,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对全日制应届医学类研究生(博士、硕士)、“双一流”大学的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和人才情况,可实施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对应邀来湖参加医疗卫生单位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参照湖州市《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按照省内外不同路程给予相应补贴。
二、创新激励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四)完善人才工程配套资助。对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和省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在享受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再按相关政策给予项目支持。对入选国家、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的按每人50万元的资助标准给予政策支持。对入选“南太湖特支计划”的各类人才,优先推荐申报省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对创建国家级、省级、省市共建、市级重点学科(包含中医重点专科)的,根据项目考核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3万元连续三年分年度补助。
(五)加大各类人才奖励力度。对入选“南太湖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自然科学领域青年拔尖人才的,分别给予资助经费40万元、30万元。对在湖申报入选和市外全职引进的国家和省“万人计划”人才,参照“南太湖特支计划”对应类别标准给予资助。对入选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对批准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设立名院长(名书记)评选机制,对入选的名院长(名书记)给予享受“湖州服务绿卡”相关服务。建立优秀人才评选制度,每年从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选拔30名以上职业道德高尚、业务技术精湛、服务态度好、深得群众赞誉的业务一线名医生和名护士,给予适当奖励。
(六)加强人才在职培养。注重卫生健康人才进修深造学习,保障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待遇。每年选派一批优秀专业人才赴京沪杭等知名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鼓励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每年选派一批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赴国外研修学习,按人员预算审批支出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资助,个人每三年享受一次。鼓励医疗卫生单位青年人才攻读博士,对离职攻读博士、毕业后回湖工作的,可按新引进博士享受相应政策;在职攻读博士的,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减半享受(已申领过部分补贴的,余下部分按新标准享受)。深入实施“导师帮带制”,促进青年人才快速成长成才。医疗卫生单位定期遴选一批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特聘专家为 “业务导师”,与优秀青年人才结对帮带,帮带期内给予导师每月2000元工资外津贴(按月预发1000元,其余待帮带期满绩效考核合格后兑现)。
(七)鼓励人才科研创新。鼓励卫生健康人才开展有较高价值和良好效益的医学科研攻关。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立项的,分别给予立项单位资助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省科技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单位科技奖励2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第二、三完成单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的70%、40%比例奖励。鼓励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建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持承办高水平国家级学术会议、专业论坛。
三、完善保障机制,优化人才服务体系
(八)完善人才引进集聚机制。医疗卫生单位引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设立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及结构比例的限制。对引进的卫生健康管理专家、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实施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管理,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其收入和获得的各类人才奖励补助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对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聘任在一线专业岗位工作的正高级医疗卫生健康人才给予工资外津贴12万元,分5年平均拨付。加大优秀专业人才保障力度,每年依照《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遴选一批优秀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为其缴纳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最高80万元,待其在湖州工作至正常退休后领取。
(九)落实人才联系服务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重点学科、重点人才制度,经常沟通了解联系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在评先评优、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为持有“湖州服务绿卡”的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搭建绿色服务通道,提供创业创新、医疗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落实其父母、配偶、子女“湖州服务绿卡”的相应待遇。
(十)强化人才考核评价机制。完善人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以学术技术水平、专业实践能力、学术地位、医教研业绩、医德医风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在岗工作期间发生一级医疗事故、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职务犯罪、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不得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各项补贴、资助及奖励等待遇,已享受的部分补贴、资助及奖励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退还。人才资助培养期内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培养计划调整、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加强用人单位人才引进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对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流失严重的单位实行问责。
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已依据原人才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作相应调整。本政策文件中涉及的各项补贴、资助及奖励等资金额度均为拨付到位后的额度。人才引进单位从各级财政获得的政策性奖励补助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的补贴、资助和奖励等待遇,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及个人年薪总额。
本意见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全市,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区3:7),市财政资金按现有渠道列支,具体按实施细则执行。各区县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