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湖州科技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科技人员来湖州科技创业园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国家、省和市关于深入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的有关精神,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及《湖州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企〔2018〕327号)的要求,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由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管理。资金来源包括:每年市本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回收的剩余种子资金、其他有关奖励等。
支持对象、条件及方式
第三条 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
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创建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而入驻湖州科技创业园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第四条 申请种子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湖州科技创业园注册,创业目标明确,运作正常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2.企业的创办者原则上是拥有自主研发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或有3人(含)以上规模的创业团队,团队结构合理并应包含1人(含)以上的研发人员,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3.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有利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具备相应领域的科技含量及技术成熟度,且具有可行的市场开发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4.未获得过种子资金资助;
5.企业的领办者当年的个人信用等情况符合其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种子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评定。种子资金为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为10-50万元,特别优秀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具体额度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评审内容包括领办、创办者及团队能力水平,项目技术先进性、紧密度和成熟度,技术方案可行性,项目财务合理性和预期效益等。专家按照百分制确定综合得分,其中:95分(含)以上为一事一议;90(含)-94为A+(强烈推荐);85(含)-89分为A(重点推荐);80(含)-84为B+(优先推荐);75(含)-79为B(优先推荐);70(含)-74为C+(一般推荐) ;65(含)-69为C(一般推荐);65分以下为 D(不予推荐)。
1.项目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创业导师等构成,原则上专家数量为5名(含)以上奇数位。
2. 专家评分全部为95分(含)以上的,种子资金资助额度按“一事一议”原则评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3.专家平均分数为A+且半数及以上专家评分为A+(强烈推荐)的,种子资金资助额度为50万元;评定为A+类企业。
4. 专家平均分数为A及以上且半数及以上专家评分为A及以上(同时未达到A+类)的,确定为A类(重点推荐),种子资金资助额度为30万元;评定为A类企业。
5. 专家平均分数为B+及以上且半数及以上专家评分为B+及以上(同时未达到A类)的,确定为B+类(优先推荐),种子资金资助额度为25万元;评定为B+类企业。
6. 专家平均分数为B及以上且半数及以上专家评分为B及以上(同时未达到B+类)的,确定为B类(优先推荐),种子资金资助额度为20万元;评定为B类企业。
7. 专家平均分数为C+及以上且半数及以上专家评分为C+及以上(同时未达到B类)的,确定为C+类(一般推荐),种子资金资助额度为15万元;评定为C+类企业。
8. 专家平均分数为C及以上且半数及以上专家评分为C及以上(同时未达到C+类)的,确定为C类(一般推荐),种子资金资助额度为10万元;评定为C类企业。
9. 专家平均分数为D及以上且半数及以上专家评分为D及以上(同时未达到C类)的,确定为D类(不予推荐)。
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一事一议”项目首期资金按50万元额度安排。满一年后,对项目进行末期资金额度评价(评定方式参照第五条),根据评分确定“一事一议”末期资金资助额度,并一次性拨付。
第七条 种子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符合申请种子资金补助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创业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湖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与本项目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资料,如企业无有效知识产权的,需申请国家科技查新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套)。国家科技查新报告需要原件;
2.种子资金项目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审批,由创业中心负责受理,联合市科技局相关处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提出经费补助建议,经创业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批准;
3.经批准入园的项目,由创业中心与申请企业签订协议。
第八条 种子资金的拨付。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种子资金的使用范围。种子资金财务实行单独列账、专款专用(需提供相关正规凭证依据),主要用于项目研发设备费、原辅材料费、加工费、检测费、技术开发合作费、差旅往来交通费、住宿费及办公费用(含房租、水电费)。
第十条 种子资金的管理。市科技局相关处室联合创业中心实施对种子资金资助的管理,获得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一事一议”项目除外)按照首年70%的金额先行拨付,满一年后对企业种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拨付剩余30%;审核不通过,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终止拨付剩余金额,将其剩余的种子资金上缴到种子资金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