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动我市物流业降本增效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物流企业税费负担。依法依规实行进项税抵扣,物流企业可按照现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实行汇总纳税;对新认定的包括物流信息科技、物流新装备制造在内的物流行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对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且分类定档的物流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物流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物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强化物流用地政策保障。按照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原则,严控工业企业仓储用地,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全供应链物流服务,适当降低物流服务类项目亩均税收考核指标;凡符合规划并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物流园区或项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重点予以安排,列入各级政府每年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中;对市级以上物流项目工业类用地,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积极推进釆取长期租赁、先出租后出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优化货物通关便捷措施。加快“大通关”建设,扩大“电子口岸”的覆盖区域和领域,在港口、码头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逐步实现电子口岸主要业务流程;对通过市重点港口码头出入境商品实施熏蒸处理的物流企业,按照5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经营海关监管场所的物流企业建设智能化卡口,实现与浙江电子口岸联通,按实际设备设施投资额(不含基建投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湖州海关、市财政局)
四、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体系。对从事集装箱联运业务的承运企业,依据“谁组货谁受益”的原则,按照企业年集装箱吞吐量补贴,年达到1—3万标箱(不含3万)、3—5万标箱(不含5万)、5—8万标箱(不含8万)、8万标箱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补贴;对发展多式联运被列为省级、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试点企业20万、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补贴);对新开辟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的航线或铁路专线,吞吐量首次达到3000标箱、10000标箱的,对开辟企业或实际经营人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大力培育龙头物流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企业培育,对符合我市物流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效益好的物流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3A、4A、5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补贴);对列入省级现代物流“亩产效益”领跑者名单的物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六、推进新型物流技术装备应用。对物流企业新购置智能物流、大型吊装等设备设施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物流企业购置新能源物流专用车辆的,按购车价20%给予补贴,每车不超过3万元(与《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0〕31号)有关政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对物流企业新购置300总吨以上集装箱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的,每船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七、完善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对专业从事城市物流配送,且被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物流示范项目或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快递企业积极参与城市共同配送,对经营规范、效益良好且年发送量首次达到5000万单、7000万单和1亿单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补助)。(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构建城乡物流(电商)配送网络。对专业从事农村物流配送,且被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物流示范项目或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快递物流园区(企业)引进电商企业,电商企业产生的税收收入可全额纳入快递物流园区(企业)亩产税收总额(仅限考核用);对物流、电商企业主导建设的创新型城乡冷链物流、城乡物流配送等新建配送网点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按照设施设备投资额(不含基建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用于城乡物流配送的冷库,建在农村的实行农业生产电价,建在城镇的实行工商业电价。(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湖州电力局)
九、建立健全物流标准体系。对物流企业主导编制修订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物流企业实施市级以上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按照设备设施投资额(不含基建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合作推进平台信息共享。对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实施园区智能管理系统、跨区域多式联运信息平台、上下游互联信息平台、电商物流(含跨境电商)配送信息平台、网络货运平台、供应链信息平台等项目建设,当年完成信息平台设备和软件开发投入1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实际使用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信息平台设备和软件开发投入(不含土地、基建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项目引进投入后,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网络货运平台、供应链信息平台、跨区域多式联运信息平台企业,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的奖补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湖政办发〔2009〕122号)同时废止。财政扶持奖励政策仅限市本级范围注册的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市级以上物流企业。本政策涉及的市物流业发展资金通过统一的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行申报,实行一次性申报和安排。对同一事项(同一企业涉及不同政策的设备设施投资额以及第四、五、七、八部分中项目或企业被列为省级、国家级示范的作为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项执行。已享受市级现有相关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