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鹤岗大学生创业就业补贴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有关要求,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含各类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力度,激发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热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启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意愿
1.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体系,配齐配强专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经高校评估休学创业学籍可保留八年(研究生除外);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大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2.鹤岗师专和有关单位要组建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宣讲团,开展以宣传省情、市情和大学生创业相关政策为主题的宣讲活动。
二、帮助大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3.完善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支持我市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沙龙、创客空间,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由鹤岗师专、市人社局、团市委负责)
4.充分发挥各级培训机构的作用,配备专业和企业兼职师资,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
5.建立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
6.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组建创业专家库和创业诊室,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专业辅导。
三、降低大学生创业准入门槛
7.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作为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条件,简化为直接使用《就业创业证》办理税收减免手续,享受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行业外,取消提交和审查验资报告作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
8.进一步优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改商”。在全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登记制度。
四、提供大学生创业场所
9.建立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大讲堂等创业服务;组织创业专家指导团,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并为创业大学生进行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站式”服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权益保障、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
10.鹤岗师专要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园,做合理的空间组织化示范,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
11.各县(区)政府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科技园、孵化器和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并留出一定空间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在县(区)建立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如条件不具备的可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室。
12.统筹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13.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大学生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根据人数、面积、服务成本等给予补贴或奖励。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4.市级财政专门投入1000万元,专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低费率小额担保贷款;每年安排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在校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辟建孵化基地。
15.鹤岗师专每年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
16.积极争取科力天使股权投资基金、东方汇富创业投资基金等10支创业投资基金对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7.市县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作为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
18.引导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与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对大学生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方面,在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和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再担保机构为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
19.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2年期一般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0.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开展通过“金保工程”网上申请和办理服务。在市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开设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放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金融部门要将贷款条件及申请流程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公示,并提供便利贷款业务咨询服务。
七、实施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21.按照相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22.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同时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供货100公里以内加5分,200公里以内加4分,300公里以内加3分。市、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
23.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4.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大学生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5.支持大学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自己研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其创业成果转化成功的,可利用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八、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公共服务
26.整合政府、鹤岗师专、企业和社会等各方面资源,建立鹤岗市大学生创新创业网站,集中打造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信息网络平台。
27.将《就业创业证》委托给高校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发放。有需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时,可同时领取。
28.支持各类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及社团组织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财务、法律、训练平台等专业服务,完善创业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创业大学生的社会保障、救助扶持和心理疏导机制。(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鹤岗师专、各有关部门负责)
29.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库。鼓励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项目投资机构,为大学生提供科技型、成长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者给予资金补贴。
30.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鹤岗市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人社、财政、鹤岗师专、教育、科技、工信、市场监管、税务、司法、金融等有关部门参与,统筹协调,推进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搭建交流合作、融资对接、宣传奖励等平台。要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协调配合,扎扎实实推进政策落实,真正为大学生创业创造良好条件,营造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