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市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2021-2025)的通知
2020年12月1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名单的公告》继续将我市列为全国50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之一。我市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具体范围包括于都县、大余县和崇义县。为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将新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施治。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同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相互协调。采用突出重点、先主后次、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等措施,按照绿色矿业发展要求明确治理任务和时限。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三区两线”(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周边为重点,率先将环境敏感地区矿山建成绿色矿山,对示范区内所有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整治。
(三)政府引导,企业落实。充分发挥政府监督、指导、协调、激励作用,构建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市县乡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内生动力,走出一条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质量有效益的矿业绿色发展新路径。
(四)科技引领,创新技术。依靠科学先进的方式方法和更新设施设备,实现“污染物减量、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有条件的大中型矿山企业要建设技术研发队伍,加强技术创新合作,开展技术研究,构建矿山自动化集中管控平台。
(五)绿色发展,贯彻始终。因地制宜,因矿施治,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工则工、宜水则水、宜景则景,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
三、总体目标
于都、大余、崇义三县面积共计6466.9平方公里,蕴藏着丰富的有色金属资源(见附件1),共有142座矿山,其中有色金属矿山74座。到2025年,示范区建成绿色矿山47个(见附件2)。示范区内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全面完成转型升级。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规范管理,做到布局合理、绿色开采。重点矿山(市级以上发证大中型矿山)、国有老矿山和采矿权灭失历史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基本解决,完成废弃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222.56公顷(见附件3)。围绕绿色发展的要求,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转变单纯以消耗资源、破坏生态为代价的开发方式,建设“采矿高效化、选冶工艺环保化、资源利用节约集约化、废水废物循环化、能源消耗低碳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山与当地居民和谐化”的现代化矿山企业,推动资源利用方式和矿业发展方式根本转变,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格局。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勘查开发布局
树立绿色勘查理念,营造绿色勘查环境,减少探矿工程对环境的扰动,减少施工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加大推广应用绿色环保勘查技术标准和工艺的力度。继续大力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促进矿产结构调整。鼓励扩大钨、高岭土、硅石(粉石英)、建筑用石材、地热、矿泉水等矿种开发规模,稳定铁、锡、钼、铅、锌、萤石、水泥用灰岩等矿种开发规模。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于都区以铜、金、银、铅、锌、萤石、优质高岭土、晶质石墨、地热、矿泉水,大余崇义区以钨、锡、铜、硅石(粉石英)、高岭土、建筑用石材等为矿产勘查开发重点。至2025年,实现矿山总数比2020年减少5%,大中型矿山所占比例提高3%以上。严格控制小型、小矿砂石粘土等非金属矿山数量,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建设现代化矿山。
(二)促进矿业产业结构调整
推动矿产资源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加快推进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依托资源优势,推动特色矿业发展。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整合培育带动性强的矿业企业。淘汰落后低效污染的矿业企业,着力提升矿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实力,推动形成以现代化矿山企业为主体的总体格局,增强矿业开发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三)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大中型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施管理,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全面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形成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营造良好投资发展环境,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发展,坚持阳光行政,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综合监管模式,加强执法检查,形成良好矿业秩序,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四)整体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的开采方式,科学高效的利用矿产资源,实现主开采矿种和共伴生矿种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设计要求,到2025年,示范区矿山实现开采回采率达标率大于90%,选矿回收率达标率大于80%,综合利用率达标率大于55%。推动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强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矿山废弃物排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水平。设置科学合理的控制指标,大幅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碳排放总量、尾矿等废弃物排放总量。鼓励矿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设备和采选工艺,降低水、电和介质消耗。加强钨、萤石、金银、铅锌等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重点开展黑钨矿废石和尾矿中石英石的回收加工利用、白钨矿尾矿综合回收长石萤石等非金属矿物、含金银铜较高的尾矿再选回收有用组分或用作水泥配料、萤石矿尾矿制取蒸压砖、煤矸石制取烧结砖等项目。鼓励矿山企业开展二次资源冶炼再生回收利用。至2025年,重点矿山企业选矿废水排放大幅减少,危险固废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矿山企业节能减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治理新机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形成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新局面。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要落实企业恢复治理主体责任,闭坑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通过创新机制和加大投入实现地质环境问题的全面治理,使矿区环境呈现天蓝、地绿、水净的良好风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智能在线监测体系,强化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控。到2025年末,实现示范区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明显好转。
(六)积极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
本着富矿先富民,建矿先安民的思路,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捐资助学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当地政府要督促矿山企业充分尊重当地的文化生活习俗,及时调整影响当地生活的生产方式。
(七)建立发展绿色矿业工作新机制
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创,企业组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工作新机制。加快推进矿政管理改革,创新行政审批服务,简化工作审批流程,完善勘查开采综合监管平台,改革监管方式,形成良好矿业秩序。
五、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将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对绿色矿山建设,鼓励在用地、用矿等方面予以倾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优惠政策,逐步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领导为组长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相关市直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调度、指导、协调工作。相关县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部署,要完善调度机制,明确相关责任,推动相关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二)强化政策创新
1.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
2.建设用地支持政策。市、县国土空间规划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的合理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降低绿色矿山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市域内调剂使用。
(三)强化资金筹措
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相关县政府要积极争取用好上级安排资金,统筹安排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矿区土地复垦等资金,发挥资金的集聚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创业板和主板挂牌融资。
(四)强化监督检查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绿色矿山建设日常工作、名录管理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监督管理,组织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和“三率”指标落实;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绿色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财政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治理、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奖励经费的落实,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使用政策的制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的监督管理;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矿山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林业部门负责矿山用林地管理及复垦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绿色矿业标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市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县政府要制定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规划和相应的考核办法,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对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问责。
(五)强化宣传交流
相关县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大力宣传创建国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标准,总结推广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认识绿色矿业、认同绿色矿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