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 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 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 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 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 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 计算确定; 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 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 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 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 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 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 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 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特 此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