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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补政策

2021-08-13

为抢抓融入长三角、高铁全覆盖机遇,加快推进产业兴城、工业强市,大力实施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一)设立“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采取前资助、后补助、引导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扶持奖补政策

(一)支持创新型产业体系建设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及第2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连续4次及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2.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围绕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绿色建筑建材、能源化工、绿色食品等支柱产业和现代农业、现代医药与纺织服装等特色产业及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前沿新材料等高成长性产业领域的科技进步,精准对接产业技术需求,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县市区财政给予单个项目不低于50万元的科研经费配套支持。项目研发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市、县市区投入不超过40%。

3.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组织实施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引导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促进技术成果应用、推广、示范,市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4.对我市企业承担的省重大科技项目及企业享受省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组织单位有明确配套要求的,市、县市区按比例足额配套;对主导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以及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单位,组织单位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根据项目绩效,按项目上年国家实际拨付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组建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并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

6.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绩效考评中获优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市不重复奖励。

7.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对列入市级试点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资助。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或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工作站)、科普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工作站)、科普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9.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库(圃)的研发活动、条件建设。对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登记的植物新品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县市区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研究院)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科技服务体系、条件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10.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通过国家科技部备案的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绩效考核中获得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省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落户本市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

11.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统计调查范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法人组织,按照其年度R&D经费支出认定额的3%给予奖励;对非首次纳入的,按照年度R&D经费支出认定新增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和改善科研条件。

(三)积极引导企业创新

12.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和创客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支持对象为市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期限不满5年、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或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上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

13.鼓励企业全面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6%、8%、10%奖励;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5%-10%的,分别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3%、4%、5%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对列入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15.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公用。对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大型仪器设备及设施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市、县市区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总决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7.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2亿元(其中:省、市、县三级分别为6000万元、6000万元、8000万元)。从2019年起,连续5年,从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累计安排6000万元用于设立市引导基金,通过科技成果对接机制,主要投向国内外在阜阳转化的各类先进科技成果、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18.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与我市单位合作获得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我市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1:1配套奖励,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以及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19.对我市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以下统称“研发机构”)。对所设立的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连续两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资助,其中第一年在注册登记、稳定运营并开展研发活动后给予支持,第二年视绩效考核情况给予支持。

21.支持大院大所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按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对落地我市的大院大所承接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2.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当年新登记发布的科技成果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应用技术成果每项奖励1万元,基础理论成果每项奖励2000元,软科学研究成果每项奖励1000元。

(五)鼓励高层次科技团队创新创业

23.对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150万元,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24.对新获批登记备案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用于工作站开办建设、研发合作项目补助、工作站人才培养和院士生活补助等。

25.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人才团队,市、县市区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六)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26.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到阜阳注册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根据技术转移成效,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技术市场奖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

27.对在我市依法新注册、登记的科技服务机构,达到当年服务绩效考核标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经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规模、质量、效果以及企业信用评价等绩效考核情况,按绩效考核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8.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科研经费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企业的,按交易额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双方联合转化的,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9.对我市企业投保并享受的省科技保险补助,市、县市区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

(七)促进区域创新发展

30.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乡(镇)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创新型县(市)、乡(镇)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本政策所需扶持资金,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市级制定的政策所需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项目资金由市县分担,其中:市与县(市)分担比例为2:8,市与三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分担比例为3:7。市级所需资金从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三)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比对、企业信用情况查询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由派驻纪检组出具证明后,市财政局兑付资金。

(四)本政策与其他市级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级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阜阳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抽取不少于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修订的依据。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七)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八)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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