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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

2021-08-13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0]28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推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填写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二)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填写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利用内外网站、地方主流媒体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团队,集中力量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严格落实容缺办、限时办、加速办的工作机制,实地核查等程序可后移到疫情结束时处理。

(三)各地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效应评估分析,及时解决基层和纳税人诉求,纠正政策执行偏差,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四、政策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解读:

关于对《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 关于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推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帮扶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规定,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发本《通知》。

二、关于政策主要内容

(一)关于政策减免行业判断标准

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关于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房屋业主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房屋业主,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征收房产税,按减免租金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关于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疫情期间,政府征用部分酒店、宾馆等,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涉及的房产、土地,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通知》中未列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通知》中未列举企业,如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减免税办理程序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税收减免办理”,选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事项,减免税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减免税代码:0010011607;“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事项,减免税代码:0008011608(房产税)、0010011608(城镇土地使用税)。选择其他减免税事项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现场办理。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行当期办理。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建议纳税人首选“无接触式”办理。不动产权属资料、免收租金协议等相关证据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政策执行期限

为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本《通知》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原则上享受优惠政策应为连续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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