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69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2019〕19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17〕32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9〕2号)和《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新增调整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赣评组〔2017〕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实施。
第三条 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设置“赣鄱工匠”和“江西省能工巧匠”两个表彰项目,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表彰20名“赣鄱工匠”和80名“江西省能工巧匠”。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省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生产服务一线技术技能工作,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原则上取得技师及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赣鄱工匠”评选:
(一)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二)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赣鄱英才555工程”“双千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或“江西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三)获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并由此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在世界技能大赛上获奖或取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的江西省选手、专家组长或教练组长。
(五)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和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传统产业行业中,具有绝技绝活,并在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重大贡献,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条 凡在本省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生产服务一线技术技能工作,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原则上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江西省能工巧匠”评选:
(一)获“江西省首席技师”“江西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二)技能水平在省内本行业居前列的技能人才,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和绝技绝活,能够解决生产实践工作中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并能够带动本产业技术革新和进步,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获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高技能人才,并由此产生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或取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的江西省选手、指导教师或专家教练。
(五)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和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传统产业行业中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产品得到社会公认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评比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的方案,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参加评选活动,按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向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及中央驻赣单位申报。
(二)推荐。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及中央驻赣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后组织公示。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还应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所在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的推荐名额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
(三)审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对推荐的参评个人进行复审,按照规定的表彰名额审定并提出拟表彰名单。
(四)公示。将拟表彰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拟表彰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七条 对评选产生的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者分别授予“赣鄱工匠”和“江西省能工巧匠”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和3万元,奖励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赣鄱工匠”获得者可依法依规直接晋升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江西省能工巧匠”获得者可依法依规直接晋升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第九条 “赣鄱工匠”和“江西省能工巧匠”获得者可优先推荐国家级人才工程选拔表彰,优先推荐“省级劳动模范”等省级荣誉,优先认定“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政府资助项目。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一)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按规定程序撤销“赣鄱工匠”“江西省能工巧匠”表彰奖励,收回所发荣誉证书,停止其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关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
(二)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开展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