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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局惠企干货政策公示表

2021-08-13

序号

政策干货

政策依据

责任科室

责任人

1

对城区园区内符合产业定位的新办工业企业,其上缴税收市、区两级留成部分,从投产之日起8年内由财政全部返还给园区,8年后按照市、区财政体制分成。

《中共株洲市委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园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株发〔2018〕9号)

企业科

郭永清

28681259

2

围绕绿色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三个方向,原则上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金额的30%测算,同时单个项目申请财政资金不超过5000万。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97号)

企业科

郭永清

28681259

3

园区发展专项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制造强市专项支持、两化融合专项支持、工业"十百千"工程专项支持

《关于申报2020年度株洲市经济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株工信发〔2020〕6号)、《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株政发〔2015〕32号)

企业科

郭永清

28681259

4

下达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9〕687号)

企业科

郭永清

28681259

5

专项用于高效电机推广补贴、2015-2018年度新能源企业购置补贴清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事项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164号)

企业科

郭永清

28681259

6

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关于进一步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脱岗意见》(湘政办发〔2018〕55号)

企业科

郭永清

28681259

7

 对新创办(含新引进)的上规模实体经济企业、当年能实现税收的,从2017年起至2019年底由受益财政按其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分年给予40%、30%、20%的资金补助。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培植有效财源促进财政增收的通知》(株政办函〔2017〕17号)

金融科

申旭明

28681283

8

充分发挥政府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将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与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指标进行挂钩。成立株洲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产业项目发展,产业基金超过基准投资收益率的部分,可按最高50%的比例进行收益让渡。实行"投贷保补"联动机制,推进产业基金、金融资本和财政资金深度融合,协调给予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提供补偿等支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推动财政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株委政办〔2019〕4号)

金融科

申旭明

28681283

9

对在市区范围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或提供部分抵押、质押或其他反担保措施的信用贷款,单户企业每年一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1年。

《株洲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株政经金办发〔2018〕11号)

金融科

申旭明

28681283

10

支持本地企业增资扩产、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本地企业新增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额的3%-5%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株洲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2017-2022年》 (株政发〔2017〕20 号)

外经科

端木庄

286811212

11

鼓励企业扩大出口,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出口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为基数(以海关统计为准),对超基数100万美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3分人民币/美元的标准支持;对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出口按1~3分人民币/美元的标准支持。

《株洲市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政(2017-2022年)》(株政〔2017〕21号)

外经科

端木庄

286811212

12

支持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市场前景好,已经完成工程化应用研究的高端成果、重点专利在本地产业化。

《株洲市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株创城组〔2018〕1号)

科教科

向东

28681137

13

基于国内领先或世界前沿的先进技术,1-2年内能够进入省部重大科技计划,能够形成引领本市主导产业重大转型的标志性产品或引领国内新兴产业细分方向并支撑产业快速发展。

《株洲市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株创城组〔2018〕1号);《株洲市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18-2020年)》(株政办发〔2018〕16号)

科教科

向东

28681137

14

将财政性资金的存储,同银行贷款总量、贷款增量、存贷比、税收贡献等指标进行挂钩。

《关于进一步培植有效财源促进财政增收的通知》(株政办函〔2017〕17号)(文件到2019年底止)

国库科

宾薇

28681128

15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停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墙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财政事务中心

汤智勇

28681311

16

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散装水泥基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号)

财政事务中心

汤智勇

2868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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