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基本框架
《办法》共5章43条,各章节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共7条,阐明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与目的,明确了民宿定义、民宿规模、管理原则;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职责、乡镇和街道办职责、村(居)委会职责、行业协会等内容;
第二章申请管理(第八条至第十八条),共11条,规定了民宿客栈在选址、建筑、治安、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确定了开办民宿客栈经营的审批管理流程,并对办理证照予以明确;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共16条,明确了民宿经营者在民宿经营服务与内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对禁止行为作了要求;
第四章服务监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共8条,明确了政府在民宿客栈发展过程中的公共服务职能,对民宿日常巡查及部门监管作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监管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共1条,对《办法》施行日期和原《大理市乡村民宿客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作了说明。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民宿客栈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民宿客栈,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合法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民宿业主或者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关于民宿客栈规模界定
按照本《办法》,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执行,民宿客栈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超过上规模的民宿客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二条)。
(三)关于民宿的管理原则
《办法》提出民宿客栈的管理坚持“生态环保、注重品质、体现特色、创新发展、严格管理”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三条)。为了加强民宿客栈行业自律,提升民宿客栈服务品质,《办法》鼓励经营者加入民宿客栈行业协会,开展民宿等级评定(第七条)
(四)关于民宿客栈开办基本要求
基于在消防、特种行业经营、公共卫生许可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的原则,《办法》从选址要求、建筑安全、治安要求、消防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及环保等方面对民宿客栈开办的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既为民宿客栈的安全经营提供了保障,也为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活动提供了依据。
选址要求方面,民宿客栈选址应当符合大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和民宿客栈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不得在苍山保护范围核心区、缓冲区;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发展民宿业(第八、九条)。
建筑方面,民宿客栈建筑符合所在地规划控高和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管控要求。当地的人文民俗、人居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使用违法建筑开办民宿客栈。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得作住宿经营使用(第十二条)。
治安要求方面,强调民宿经营应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将住客信息上报公安部门;应配备安保人员及物防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方面,利用自建住宅或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客栈,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客栈,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第十四条)。
(五)关于民宿客栈审批管理
从事民宿客栈经营的,经营者需填报《大理市民宿客栈经营联合监督检查表》。对于经营场所为商业用途的,应征得所在地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的同意;经营者将住宅用于民宿客栈经营的,应当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协调下,征得产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一致同意,在与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达成书面协议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房屋用途合理性和其他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到市民宿客栈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
涉及餐饮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还应当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十八条)。
(六)关于民宿客栈的诚信经营
《办法》从二个方面强调了民宿客栈诚信经营。一是在民宿客栈经营过程中,要求民宿客栈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鼓励民宿客栈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第二十二条);二是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等指标纳入全市诚信评价体系管理(第三十四条)。
(七)关于公共服务与民宿客栈监管
《办法》一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便利市场准入的同时,强化了对民宿客栈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服务,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要求,《办法》规定经营者可自行选择先办《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在各监管部门联合检查合格后办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但必须在获得必备证照后方可开展宣传和经营;二是明确了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四条);三是着眼于民宿产业培育与发展,强调了政府职能部门在标准化管理与服务、宣传推广与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责(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四是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民宿的日常巡查工作,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第五条、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五是明确公众投诉举报民宿客栈的受理处置程序(第三十九条);六是明确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追究责任情形和阻挠、妨碍执行公务追究的责任(第四十一、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