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特色产品营销奖励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市特色产品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调动企业营销特色产品的积极性,有效提高特色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市场知名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奖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儋州市内注册。
(二)企业主要销售经儋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儋州粽子、儋州黑糖、儋州跑海鸭蛋、儋州海头地瓜、儋州红鱼、儋州花梨木等儋州特色产品(不限于以上产品且同一企业及店铺等可以销售多种儋州特色产品)。
(三)儋州特色产品包装上要统一标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或“儋州特色产品”字样。
二、奖励标准
(一)企业销售儋州特色产品年营业额在100万以上的(含100万元),给予形成儋州地方财力贡献的90%奖励。
(二)企业销售儋州特色产品年营业额在300万以上的(含300万元),给予形成儋州地方财力贡献的85%奖励;同时,给予该企业不超过3名管理人员薪酬形成儋州地方财力贡献的90%奖励。
(三)企业销售儋州特色产品年营业额在500万以上的(含500万元),给予形成儋州地方财力贡献的80%奖励;同时,给予该企业不超过5名管理人员薪酬形成儋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奖励。
(四)企业销售儋州特色产品年营业额在1000万以上的(含1000万元),给予形成儋州地方财力贡献的75%奖励;同时,给予该企业不超过10名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薪酬形成儋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的奖励。
(五)对儋州特色产品销售有特别贡献的可以“一事一议”,给予特别贡献奖。
三、奖励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
3.企业纳税申报表;
4.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的税票等相关缴税凭证;
5.企业资金往来台账;
6.企业进出货台账
7.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予以归档。
(二)奖励流程:
1.每年申报奖励一次,每年的4月1日—5月31日为集中受理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提出申报。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2.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验证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审查通过后,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将奖励信息在儋州市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意见安排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给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再由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拨付给企业。
四、其他
(一)各申报企业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伪造或篡改有关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奖励资金,并列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系统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企业或企业员工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及原已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则不属于奖励之列。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本办法由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