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农业重点企业和“四上”企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调整优化儋州市产业结构,扩大经济总量,挖掘经济潜力,促进儋州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鼓励、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并进一步做好全市农业重点企业及“四上”企业培育和入库统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范围
实行法人企业属地统计原则,即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的企业。
二、统计标准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农业重点企业:年农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法人企业。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3.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4.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
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
住宿业和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年末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2)年末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三、资金奖励
1.对新增入库的农业重点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指定的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指定的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于主动申报的企业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再加1万元奖励。
2.农业重点企业和“四上”法人企业,经营效益较好,管理规范,统计报表及时,全年实现增加值对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排名前10名的按年度给予奖励,设一等奖2名,各奖励8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6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3万元。
四、政策扶持
1.金融扶持。市政府协调各金融机构对农业重点企业、“四上”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2.产业专项扶持。农业重点企业、“四上”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的产业扶持资金和专项资金时,市相关部门将优先安排。
3.用地扶持。农业重点企业、“四上”企业要扩大规模或新建项目,符合海南省及儋州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市政府优先给予项目用地支持。
五、受理条件及流程
(一)受理条件。
1.在儋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地在儋州市。
2.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4.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市现代服务业与投资促进局报送统计数据。
(二)受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向市现代服务业与投资促进局(联系电话:0898-23307118)进行申报,申请材料包括盖单位公章的扶持奖励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最近一期年度及季度统计报表(没有的提供最近一期的月度统计报表),邮寄或者当面送达申请材料到市现代服务业与投资促进局。
2.受理。市现代服务业与投资促进局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审核。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进入特殊审查。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
4.审批。经市现代服务业与投资促进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儋州市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办结。公示无异议后,市现代服务业与投资促进局在7个工作日内在儋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相关工作。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两年,最终解释权归儋州市人民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