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支持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政策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财政等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会展企业
(一)支持新注册会展企业发展。境内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从事会展业务且在我市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从产生地方财力贡献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给予经营补助,补助额度不高于其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在我市新设立法人企业且当年度在我市举办会展项目、年会展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壮大市场化会展项目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扶持范围的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要会展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在儋州召开或举办的会议、展览活动,按照市重点项目与普惠制项目分别予以支持。
(一)市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指在本市举办的会期达3天、住宿2夜(含)以上且不需政府出资的以下项目:
1.省政府、市政府主办(含共同主办,下同)的会展活动;
2.市政府重点培育的会展活动;
3.经市政府批准由政府职能局主办(含联合主办)引进的大型会展活动和国际性会议;
4.市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二)普惠制项目。
普惠制项目指在本市举办的会议人数超过100人以上且会期达3天、住宿2夜(含)以上的会议项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展活动,不予支持。
1.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会展活动;
2.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展销会,如:展示会、文化科普展览、人才交流会、公益性或政策性成就展等非经贸类交流活动;
3.在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以外举办的会展项目(游艇、飞机、房车、大型机械设备等展览项目除外);
4.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5.会展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补助标准
(一)市重点会议项目的补助标准。
1.国内会议参会人数超过200人(含200人)且省外参会人员超过70%,补助基数为20万元;超过1000人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60万元;超过3000人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190万元;超过5000人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350万元;超过6000人以上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450万元。
2.国际会议参会人数超过200人(含200人)且外籍参会人数超过25%以上的,补助基数40万元;超过1000人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70万元;超过3000人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210万元;超过5000人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375万元;超过6000人以上的会议,再给予主办方补助480万元。
(二) 普惠制会议项目的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主办方2万元的扶持补助。
(三)鼓励企业申报省级会展业专项资金。符合省级会展业专项资金标准的会议,主办单位除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外,儋州市再给予每人100元的补助。
(四)展览举办的补助标准。
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且项目不低于200个标准展位,(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展会展览天数达3天(含)以上,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70%以上的给予以下补助:
1.展览标准展位数超过200个(含200个),给予主办方补助15万元;参展位数超过350个的部分,给予主办方补助25万元;参展位数超过450个的部分,给予主办方补助35万元;参展位数超过500个以上的部分,给予主办方补助45万元;
2.在省内外其他城市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引进本市举办的,其中境外参展单位不低于30%,展览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除按以上补助外,引进第一年补助20万元,且连续在我市举办的展览,补助标准每年递增10%,原则上不超过十届。
(五)本市会展机构加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和项目协会(IAEE)、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国际补助旅游管理者协会(SITE)等国际性组织并取得上述组织认证,经报儋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将会议落在儋州市召开且人数超过200人的,除可获得上述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 基本要求。
1.申请会展扶持资金的单位应为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或事业单位;
2.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根据符合条件的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或展览面积进行核算;
3.每个项目只能由举办方(包括主办方或承办方)一个单位提出补助申请,一个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4.拟申报会议、展览补助的,会展举办单位应在会展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联系方式:0898-23307118)。会展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提交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含会展资金申请表);
2.单位有效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3.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标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会议展览项目提供);
4.会场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邀请参会人员名录、参会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境外参会人员提供护照号)、签到表及酒店出具的房间安排明细证明材料、五张以上能大致反映活动内容的现场相片(会议项目提供);
5.展览批准或备案文件、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复印件)、会刊、宣传广告材料、照片等相关材料(展览、展馆运营项目提供);
6.认证材料、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国际认证项目提供);
7.举办展览活动情况汇总表(仅展馆运营补助类项目提供);
8.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项目总结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用于现场审核,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审核程序。
1.项目核查: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收到会展举办单位的申请后,应在项目举办期间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表上签字;
2.项目审核: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组织人员对提交的申请补助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提出补助资金计划,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3.市财政局对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提出的补助资金进行复审,并协助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报市政府审定;
4.公示:市政府审定通过后,补助信息须在儋州市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下达用款计划给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拨付资金至申请单位。
五、监督管理
(一)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会展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全程监督。
(二)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议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申报企业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伪造或篡改有关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奖励资金,并列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系统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旦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