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支持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政策(暂行)》印发
近日,《儋州市支持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政策(暂行)》(以下简称《政策》)印发。《政策》明确落户我市的企业(机构),已享受省级招商引资政策或产业政策的,可依照政策叠加享受市级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两项以上扶持类型的,扶持奖励资金可重复叠加计算;已享受本市其他奖励政策的,同时适用本政策。符合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机构)可向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提出年度资金扶持申请。
《
政策》支持对象: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高效农业;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商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企业(机构);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和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政策》支持项目和标准:(一)运营支持。经市政府认定的重大招商产业项目,市政府可给予企业运营奖励,奖励标准为:土地成交价与当时评估价差额部分,视金额大小,一次性或分批次奖励给企业;对于“菜篮子”工程项目,连片种植面积达500亩以上的,连续五年给予其土地流转费50%的奖励。(二)投资支持。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企业(机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2亿元(含2亿元),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税收支持。新落户企业五年(特指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内,对于年度市级税收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度形成的市级税收贡献金额70%的奖励。
另外,《政策》还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科技创新、平台类机构、总部企业开办、招商合作机构、现代服务业—文化企业引进及平台建设等领域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市购置物业(一手房)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分三年给予购房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金额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三年,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