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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就业政策——工业产业相关配套政策摘编 (2018-2020)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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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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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摘编

1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委厅字〔2020〕35号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夯实流动基础 (一)稳定扩大就业促进有序流动。(二)推动产业兴岗创造流动机会。(三)深化区域协作促进循环流动。(四)统筹推进城乡发展促进均衡流动。(五)优化创业环境增强流动动力。

三、拓宽有序流动渠道,提升流动质量 (六)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七)优化人事制度促进单位之间流动。(八)强化就业公共服务促进公平流动。

四、引导基层干事创业,扩大流动空间 (九)实施国家基层项目计划带动流动。(十)放宽基层招录(招聘)条件。(十一)引导人才到基层创业就业。(十二)实施向基层倾斜的人事政策。(十三)扩大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空间。 

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 (十四)促进困难群体向上流动。 (十五)推进教育优先保障起点公平。(十六)提供均等就业机会。(十七)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六、强化责任担当,提供坚强保障 (十八)强化组织保障。(十九)强化政策保障。(二十)强化权益保障。(二十一)强化信息保障。

2

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府发〔2020〕

9号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

4.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7.提高补贴标准。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

20.减轻企业负担。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各参保企业(单位)按规定享受免、减、缓社会保险费扶持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符合缓缴条件的,最长可允许缓缴1年。按规定落实企业会费返还政策。

3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8〕

6号

二、改革管理制度 (三)改进设站和培养方式。

鼓励和支持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立工作站。对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建立流动站、工作站并开展相关工作,省级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建站补助50万元,所需经费从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六、做好保障工作 (十四)完善博士后科研经费和生活资助经费投入机制。按照《贵州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连续两年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资助经费5万元,所需经费从全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专项经费中列支。

4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9〕18号

二、加强重点群体培训(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二)大力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培训。(三)大力开展贫困劳动力扶贫技能培训。 

三、强化培训能力建设(四)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五)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六)支持社会机构开展培训评价工作。(七)强化培训基础建设。(八)创新拓展培训内容。 

四、完善培训补贴政策(九)统一补贴标准。(十)细化补贴措施。(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五、强化组织实施(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十四)严格资金监管。(十五)强化服务宣传。

5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

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一、继续降低社保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6%。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稳定缴费方式等政策。

七、一次性吸纳劳动力就业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八、给予跟踪服务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十二、落实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以工代赈等实现就业且收入较低的,按规定发放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十三、给予外出务工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外省内新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外新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6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人领发〔2018〕

4号

第三十五条  “百千人才”入选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考核期满后一次性对第二年、第三年的履行合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业绩成果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 万元奖励。

第一年度的奖金分两次兑现,即:入选时兑现奖金总额的20%,当年年度考核达到预期且标的再兑现剩余的80%。

第二年、第三年按下列情况予以兑现:

创新类入选人员经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兑现全额奖金。创业类入选人员经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兑现全额奖金;经考核、若“百人领军人才”年度纳税达到100万元至300万元、“千人创新创业人才”年度纳税达到50万元至150万元的,且其他考核指标都达到“优秀”要求的,一次性给予70%的奖励。

入选人员经考核为“达标”、“不合格”的,不再给予奖励。

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次留学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8〕271号

第三条 按照分类资助原则对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资助,其中重大项目资助30万元、优秀项目资助20万元、启动项目资助10万元。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条 择优资助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创新类(在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科研工作或在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具有中国国籍;

2、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 ;

3、来黔工作时间不超过2年;

4、用人单位全职引进,并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

(二)创业类(创办企业)

1、具有中国国籍;

2、在国(境)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3、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4、企业注册已满1年但未超过3年。注册资金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

5、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

第十一条 申请择优资助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项目:申报项目为申请人参与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改造/创新项目,或者申请人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或者投资总额大于500万以上的创业项目。

(二)优秀项目:申报项目为申请人主持的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除省科学技术基金一般项目外)、省级技术改造项目或其他省级技术创新项目;或者投资总额大于300万以上的创业项目。

(三)启动项目:申报项目为申请人主持的市(厅)级以上并具有较好应用开展前景的创新项目;或者投资总额大于100万以上的创业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须按申报要求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9〕

54号

 一、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和范围

  (一)经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裁员率低于统筹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当年可申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返还。

  (三)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规定的:纳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安置的职工不计入裁员,其申领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名单。

  (四)符合《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345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24号)规定的在深度贫困地区(14个深度贫困县和贫困发生率较高的罗甸县、锦屏县,20个极贫乡镇,2760个深度贫困村)登记注册的参保企业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事业单位其稳岗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实施;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非深度贫困地区事业单位其稳岗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包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足额缴纳后的预缴部分。符合多个稳岗补贴返还标准的只能享受一项且在一个年度内只可申领一次稳岗补贴返还。

  二、加大支持小微企业稳岗补贴返还力度

  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参保小微企业,若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以申领稳岗补贴返还。

9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支持有关人员到贫困地区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助力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9〕230号

一、总体要求

(二)实施范围

1.全省66个贫困县(市、区)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2.其他非贫困县(市、区)所辖贫困乡镇、贫困村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3.省12个特色优势产业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4.500亩以上坝区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5.其他适合的产业和项目。

(三)人员范围及标准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社会优秀人员,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退役军人、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三支一扶”人员、一村一大、西部志愿者等)、农村实用人才、退休人员、省外科技人员等。

领创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符合产业项目发展需求,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或专业团队支撑,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1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9〕231号

一、按附件《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即可视同具备相应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暨职业培训“冬季充电”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0〕219号

一、强化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二)实施以工代训推进“六稳”“六保”。各类企业吸纳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1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行业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指导意见

黔人社发〔2019〕

8号

五、培训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各类企业,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和行业人才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重要行业、拳头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中央、省属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原则上由所在地市(州)、省直管县(市)负责。要会同级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培训支出低于4000的,据实申请补贴。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

1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函〔2020〕

46号

一、延长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办理时限

办理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申领业务时,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在原规定时限基础上增加60天,办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问暂延长60天。

二、做好稳岗返还工作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1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迎新春稳岗留工送培训”专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支持我省采取有效措施稳岗留工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生活必需品生产、保障城市运转、重点产业链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相关企业对留岗人员开展以工代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和申办流程等按黔人社发〔2020〕6号相关要求执行,政策执行至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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