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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 支持政策管理实施办法

2021-08-12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推进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德阳招才引智软环境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引进认定的以下高层次人才:

(一)德阳市全职引进的全面创新(国际)领军人才;

(二)2019年1月1日以来,德阳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全职引进并签订三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正高级(或相当于)职称人才;

(三)2019年1月1日以来,德阳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录(聘)用、公开遴选调入和考核聘用方式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高学历人才;

(四)2019年1月1日以来,德阳市企业单位全职引进并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纳入诚信合同管理)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高学历人才;

(五)2014年以来,德阳市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高学历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德阳市用人单位可按高层次人才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年度基数调整时,应提供上一年度个人纳税证明作为调整依据。

2.高层次人才受聘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延迟退休的,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国家规定延迟退休继续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为止。国家对高层次人才退休年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高层次人才受聘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4.具有外国国籍及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高层次人才在德阳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自由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2.高层次人才购买德阳市内自住住房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首付提取,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同时支持一年多次提前还贷。

3.高层次人才购买德阳市内自住住房且办理商业贷款的,支持一年一次提取,不受提取管理办法中需要提供个人或夫妻双方征信及户口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查房的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50%。

2.高层次人才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在我市已申请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支持。

3.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放宽以下条件:

(1)逾期最高次数由6次放宽到24次;

(2)未结清的非住房贷款余额由5万元放宽到100万元;

(3)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不受限制。

4.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的同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优质服务

开通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线,设置专门的绿色服务通道,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上门服务。高层次人才办理公积金业务时,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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