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冈市引进科技型成长型项目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冈市引进科技型成长型项目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引进科技型成长型项目,促进项目落地、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黄冈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方向,不在准入负面清单内,经我市加速器、中小微企业产业园等各类平台评审入驻且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科技型成长型项目。符合下列两个及以上条件的,可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一)属于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光电信息、文化创意、数字农业、5G等重点产业领域,能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项目;
(二)项目核心团队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硕博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畴的项目;
(四)项目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及以上且实现年纳税总额50万元及以上。
第三条 根据租赁面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3年的厂房(场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及以下按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1000-2000平方米部分按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购买厂房的,按照购房款总额的3%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为20万。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落户3年内按照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净贡献的标准,第一年给予企业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落户5年内按照企业高管(年薪15万元及以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净贡献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每家企业奖励名额最多为5名。
第六条 按照《中共黄冈市委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黄发〔2017〕13号)及其实施细则(黄办发〔2018〕23号)给予相应引才奖励。对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项目,分别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0万元、50万元,连续5年每年分别发放生活津贴5万元、3万元;对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所办公司正常运营的,连续5年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1万元生活津贴。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用于该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贴息时限最长为3年,最高贴息总额为50万。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获得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一次性获得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其项目投资总额的1%,对该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为100万元。
第九条 对独角兽企业、IPO企业、年税收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主体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以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
第十条 优化项目服务。凡不在负面清单之列的项目,由运营平台组织评审入驻。属租赁厂房的项目,报所在区域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属购买厂房的项目,报所在区域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入驻。
鼓励入驻项目承诺守信经营,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未达到入驻承诺和预期效益、违规违法生产经营等项目进行劝退。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为入驻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
各平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政策兑现。相关区域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并对项目评价,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予以兑现。
第十一条 本政策规定的各项奖补资金的承担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确定。落户市区的项目,其支持资金按现行市区支出承担政策体制兑现;落户各县(市)的,由县(市)政府负责兑现。同一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各区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政策兑现工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