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长治高新区和长治经开区部分市级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经2020年6月1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决定赋予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治高新区管委会)、长治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治经开区管委会)部分市级行政管理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长治高新区管委会、长治经开区管委会要主动对接、积极承接,确保行政管理事项运行顺畅,加快先进生产要素向开发区集聚。对市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事项,长治高新区管委会、长治经开区管委会要及时梳理汇总,制定公布权责清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专业性强的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工作衔接。
二、长治高新区管委会、长治经开区管委会在做好承接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清理中介服务,创新审批方式,完善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办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赋权前的办理时限,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三、长治高新区管委会、长治经开区管委会要注重综合监管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体系,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在长治高新区、长治经开区设置派出机构的市直部门,应根据开发区经济发展需要对派出机构充分授权,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
五、赋予长治高新区管委会的550项行政管理事项,同步赋予长治经开区管委会,待长治经开区具备承接能力后,长治经开区管委会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后即可实施。
六、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长治高新区管委会、长治经开区管委会涉及土地管理的相关行政管理事项,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开发区建设的财政政策(试行)等七个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长政发〔2017〕104号)中的《关于加强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治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