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水平,引导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号)、《常州市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质量,构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营造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围绕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协同管理专项资金,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一)市财政局职责:
1、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工信局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开展日常检查,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
3、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4、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辖区业务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辖区财政部门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工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审核对象、标准、资金预算的合规性;
2、监督管理资金的预算执行,按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工程进度拨付、结算资金;
3、配合当地工信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及验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辖区工信部门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2、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
3、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总体验收等,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工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4、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考核验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接受工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2、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专款专用;
3、配合工信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配合财政、工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
1、授牌奖励类项目
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上年度首次获得省工信厅认定的江苏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上年度参加国家工信部组织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团队);上年度参加江苏省工信厅组织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企业(团队)。
2、专精特新企业培育项目
鼓励广大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品牌培育,全面提升我市制造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支持当年度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平台类。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的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上年度承接市政府或国家、省、市工信部门专项工作任务或重大活动的,优先给予支持。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上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含培训企业数)500家以上,开展公共服务活动10场次以上(其中公益性活动不少于5场),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公益性服务支出和低收费服务让渡收入之和占总服务支出比例不低于20%),直接服务企业支出(不含人员工资和招待费等非服务性支出)不低于100万元或技术设备投入不少于200万元。
(2)协会类。支持围绕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我市中小微企业绩效突出的制造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协会;上年度承办市政府及国家、省、市工信部门工作任务或重大活动的,优先给予支持。
4、培训类项目
支持中小微企业领军人才培育、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高端发展人才培养、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和创业创新人才培训项目等,重点支持纳入全市年度培训计划的项目。
第六条 支持标准
1、授牌奖励类项目,省级以上平台和基地按所获资质及获奖等级分级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资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省级资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奖项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2、专精特新企业培育项目,对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服务体系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按能力建设和公共服务投入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行业协会按服务中小企业项目的数量和工作绩效择优、分档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培训类项目,严格按照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标准使用,厉行节约,增强培训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除授牌认定奖励类项目外,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级资金就高不重复支持。每年的具体支持范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预算编制
市工信局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报送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安排资金预算。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
1、申报指南。市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2、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辖区工信部门申报项目。协会直接向市工信局申报项目。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申报条件。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不需要一年以上);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
(4)社会信用良好。
协会应当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工信局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4、项目初审。辖区工信部门按照本细则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项目材料,并上报市工信局,直接向市工信局申报的项目,由市工信局一并负责初审。
5、项目审核。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项目审核。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制定项目审核办法,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必要时可采取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6、项目确定。市工信局审核确定拟扶持项目,除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项目外,拟扶持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信息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条 资金下达
1、市工信局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工信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2、辖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3、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补助类项目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工信局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四章 绩效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按照中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工信局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落实绩效管理整改意见。
市财政局加强绩效目标审核,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监控,及时纠正偏差,防止资金闲置沉淀和损失浪费;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积极配合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各辖区工信部门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申报项目的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项目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信用管理
深化信用管理,建立项目申报单位事前信用承诺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制度。对项目申报中失信行为严重的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单位一至三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溧阳市、常州经开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