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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招商引资办法 (试行)

2021-08-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东西部扶贫协作投资项目优惠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东西扶贫协作,鼓励引导东部发达地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昭通投资兴业,通过发展产业,吸纳就业,助推脱贫攻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广东省但不限于广东省的投资者到昭通投资兴业、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二、三产业投资,对用地、用工、用电、用气、物流补贴、固定资产奖补、融资、入驻扶贫车间、标准化厂房建设、企业及高管人员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三条  用地。工业用地可按不低于各县市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或土地取得相关成本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投入强度、产出率、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达到相关要求的重点产业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土地价格原则上每亩不高于10万元。鼓励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根据产业类型特点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可按10年、20年、30年等年期出让工业用地,降低工业用地成本。

第四条  用电。鼓励一般工商业用电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新引进的一般工商业用电客户,可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化交易,年度到户电价均价不超0.48元/千瓦时。新建水电铝(自带产能指标)及下游深加工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用电价格按照0.28元/千瓦时执行,差额部分由市、县市区按照税收分成比例承担。水电硅材产业下游深加工项目以及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用电价格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确定。

第五条  用气。落地我市工业项目,年用气总量达到10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价格原则上不高于2.55元/立方米。

第六条  用工。对使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人每月不高于500元补助,原则上补助不超过6个月;使用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的企业,给予每人每月不高于800元补助,原则上补助不超过12个月;培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费用奖补。对高新产业企业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较多、用工保障较好的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产业门类和岗位工种灵活调整补助标准,采取“一企一策”协商制定用工奖补办法。用工奖补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各块可用于促进就业创业扶助的资金予以解决。

第七条  物流补贴。在我市加工生产家具、服装鞋帽、玩具、箱包、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自投产之日五年内,向我市运进生产原料或从我市运出成品所产生的运费,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30%—50%的补贴。

第四章  企业激励办法

第八条  固定资产奖补。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对投资加工制造业、农业种养殖业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申请奖补,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农产品精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农业种养殖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入驻扶贫车间。吸纳昭通籍群众就业50人以上、动态稳定比例达80%以上、每千平方米员工达80人以上的企业,入驻我市统一建设的扶贫车间,前5年免租金,后5年减半收取租金。

第十条  标准化厂房建设。自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400元补助。其中,市级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县市区每平方米补助300元。

第十一条  融资办法。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办企业,各县市区可以整合产业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共建共管,实现共同发展、风险共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吸纳昭通籍群众就业100人以上且动态稳定比例达80%以上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20户以上的新办企业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两年。与涉农政策性担保机构合作,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内,解决企业融资担保、抵押不足问题。

第十二条  企业及高管人员奖励。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参照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市、县市区级收入部分的50%奖励企业。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参照每年企业高管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市区级收入部分,作为人才津贴全额奖励给个人,每户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第五章  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设立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平台,健全容缺后补审批制度,建立投资项目服务、协调、跟踪、代办机制,实行“一条龙”跟踪服务,营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办事环境。属市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由市、县市区投资促进机构代为办理,资料齐备的,力争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压缩一半;属于省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市、县市区积极协调办理。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落地。建立重大项目落地机制,由市级领导担任组长,项目所在地政府、产业主抓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在产业主抓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审;产业主抓部门负责具体协调,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推进,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督查督办,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滇粤扶贫协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广东省有关单位的沟通对接,建立扶贫协作项目核准目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跟踪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由昭通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相关条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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