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绿色食品产业招商引资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战略部署,切实做好昭通市绿色食品产业招商引资工作,通过招商引资、招财引智引进和培育一批大型优质绿色食品企业,推动昭通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化、有机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范围和鼓励投资领域
(一)招商引资范围。在昭通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投资苹果、马铃薯、竹子、花椒、天麻、特色养殖业和种植业,且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种养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需达到500万元以上、农产品精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额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二)鼓励投资领域。积极鼓励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等国有未利用土地投资开发苹果、马铃薯、竹子、花椒、天麻、特色养殖业和种植业等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第一产业;重点鼓励绿色食品加工、农业环保等第二产业和以大型农产品市场建设、仓储物流、休闲农业、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大力鼓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以及境内外上市公司投资的农业产业项目。
二、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种植、养殖类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按照农用地使用标准规范使用和管理。绿色食品加工、农业环保等第二产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各县市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或土地取得相关成本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并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根据产业类型特点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周期,可按10年、20年、30年等年期出让第二产业用地,降低用地成本;对投入强度、产出率、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达到相关要求的重点产业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土地价格原则上每亩不高于10万元。凡享受优惠地价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二)税费优惠
凡符合国家有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对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根据财税〔2011〕58号文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及财税〔2008〕149号文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9〕203号文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优惠政策。
(三)奖补优惠
1.土地使用奖励。对于重点鼓励投资的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环保、大型农产品市场建设、仓储物流等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2000—50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搬迁的生产性项目,在投资者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参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金额10%的标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0000万元的项目,参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金额3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市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土地使用奖励必须在投资者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视为已投资,以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完成比例给予奖励,即“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若在项目建设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项目投资者不能履行投资合同,项目开工时间延长三个月或竣工时间延长六个月以上的,则只兑现奖励部分的50%;若项目开工时间延长六个月或竣工时间延长一年以上的,不再兑现奖励部分。)
2.投资奖补。企业新增资产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人民币,按2%给予一次性奖补;企业新增资产性投资3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按3%给予一次性奖补。
3.突出贡献奖励。获得省级新产品和省级科技成果奖的市政府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获得市级科技成果奖的市政府每个分别奖励1万元。凡投资企业法人获得国家、省、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的,市政府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凡获得国家、省、市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人物荣誉的,市政府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市政府分别奖励20万元和5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4.上市奖励。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新三板挂牌融资。对我市第一家上市企业,市政府给予企业70—90万元的“上市奖励资金”;企业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企业260万元一次性“首发上市奖励资金”;对市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辖区,且承诺迁入后3年内不变更企业注册地的,完成在我市工商登记后给予350万元一次性“入驻扶持奖励资金”。
5.科研补助。企业建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在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60万元的补助。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获得省、市认定的,在获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分别给予院士工作站60万元、专家工作站30万元,分三年补助,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6.出口奖励。对在本市生产和注册结汇的绿色食品企业,按照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具体依据市商务局现行政策执行。
7.外资奖励。落地我市的绿色食品产业外资项目,投资额达500—1000万美元的,由市级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8.用工奖励。吸纳本市劳动力就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当地就业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以及专场招聘会等支持。
9.人才引进奖励。在本市注册生产的绿色食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住房补贴、生活补贴、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保障、落户等方面对高层次人才予以优惠和奖励。
10.龙头企业认定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绿色食品企业,市政府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3万元。
三、奖补条件
(一)投资项目符合昭通市绿色食品产业招商引资范围和鼓励投资领域的产业项目,生产出的产品符合绿色有机农产品发展方向。
(二)新增的资产性投资,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已经获得过财政奖补的项目资产性投资不计入新增奖补基数。
(三)企业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具备绿色有机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受理其申报:
1.生态环保不达标的;
2.项目无合法批准文件,未开工、开工项目停建缓建的;
3.无合法用地手续进行项目建设的。
(六)已获得过各级财政奖补的项目不再纳入市级财政奖补范围。
四、奖补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按照本办法,到所在县(市、区)绿色食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愿申报,由各县(市、区)审核汇总后报市绿色食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受理审核。市绿色食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统一受理各县(市、区)申报,按照部门职责,分类转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规定期限内分户出具审核推荐意见。
(三)兑现奖补。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奖补资金。
(四)公告公开。市直有关部门对支持政策、奖补结果等信息公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管理
奖补企业和有关部门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处,限期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昭通市打造绿色食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将按新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