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昭通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不断培育壮大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推动全市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云农企〔2017〕6号)精神,结合昭通市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生产、促进就业、增加收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昭通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 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专业组织。包含依法设立的公司(含内资公司、私营公司、外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2. 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养殖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原则上不考核资产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原则上不考核资产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3. 企业经营产品。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4. 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5.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 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含土地流转受益、购销订单或合同、入股及其它方式)。
7.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领先水平且有研发投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达90%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及以下证明材料: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证明;企业在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由县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情况证明;由县以上供销社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由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用地情况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 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3. 市所属企业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按照办法对企业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查,随机或全面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考察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评审认定会议进行评审并确定拟认定名单,通过媒体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认定企业名单,颁发昭通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列入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二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三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 企业报送材料。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材料。材料包括:企业情况统计表、审计报告、银行提供的资信报告、纳税证明、质量安全证明、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等。
2.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出监测意见按规定正式行文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监测材料和监测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进行随机抽查或全面检查,提出意见并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经济发展规律对监测企业予以监测合格、监测不合格、限期一年整改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限期整改者,整改期间符合享受有关优惠条件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1年整改期满后,整改合格的继续保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仍未整改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企业在认定或监测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定或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第一、企业破产、关闭、停产1年以上或不按要求报送监测、统计材料的;第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产品安全事故、环保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已被立案或查处未结案的;第三,企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立案或查处未结案的;第四,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或租用厂房、土地费用一年以上未结清的;第五,企业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的。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公职人员,一经查实,要按有关党纪政务处分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其他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变更材料,由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由办公室将企业名称变更情况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