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升税收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打造税务领域“贵人服务”品牌,更好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提升政府数据治理应用能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治税,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坚持为民便民,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税收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改革创新,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和方式等全方位变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积极参与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涉税涉费数据统筹调度、汇聚联通。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大数据局)
2.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推动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3.有序有力推进数据共享。发挥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先行优势,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2022年底前,由省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建设涉税涉费数据区,由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动态更新发布政务涉税涉费数据清单,实现涉税涉费数据省级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规定,组织做好涉税涉费数据共享、考核等相关工作。落实税务总局规范税费数据共享的意见,依法依规提供涉税涉费数据。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检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大数据局等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深化大数据和新技术应用。做好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的有效衔接,深化涉税涉费大数据应用,持续打造税收经济分析拳头产品。探索区块链、人工智能、5G物联网等新技术在税费征管领域的应用,丰富涉税涉费大数据应用场景,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等单位)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5.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依法规范实施税收管理权限。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严禁越权减免税。规范税收政策管理,依法维护国家和地方的税收利益,维护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6.严格组织收入纪律。各地要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的组织领导,依法组织税费收入,依法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禁征收“过头税费”,严禁虚收空转;要严格落实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规定,不向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不对税费收入总量、增速、税收占比等指标进行考核排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7.健全地方税费法规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地方税费法规政策“立改废释”工作,加强地方税费特别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司法厅等单位)
8.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提高执法效能。优化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执法效能。(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执法方式,开展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运用税收大数据,以“信用+风险”为基础,对中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精准执法。依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处理涉税案件做到罚当其责。(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0.推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积极推动跨省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程序,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落实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清单,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国通办。(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1.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加强税务执法内控监督体系建设,实现执法事项监督全覆盖。强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审计厅)
(三)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2.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解读,扩大覆盖面,提高知晓率,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等系统,为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3.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强化数据资源利用,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涉税涉费资料。简化税费优惠政策申报享受程序,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大力推行“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全面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制度,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4.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主要税费种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
15.进一步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服务,压实乡镇街道组织参保和代收缴纳职责。探索小微企业税费同步征收模式,进一步减少纳税缴费次数。2022年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全面实行财产和行为税等10个税种合并申报,整合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6.积极推进智能型个性服务。打造税务领域“贵人服务”品牌,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提供专业、智能、精准的定制服务和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措施,更好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
17.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定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措施。探索建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服务中心。依法加强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司法厅)
(四)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
18.大力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将纳税信用深度融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中。运用税收大数据,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全面推广动态“信用+风险”监管方式。持续提高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水平。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支持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9.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根据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结果,除对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余高风险纳税人列入“双随机”异常名录开展随机抽查。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增强执法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配套机制,支持税务部门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等逃避税行为加大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0.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违法查处体系,推动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合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精准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规定程序将当事人列为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飞机等,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单位)
(五)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21.持续加强部门协作。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动态更新发布涉税涉费业务协作责任清单。税务、公安、市场监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规范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税务、自然资源、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和非税收入划转、征管工作,增加地方公共财力可持续性。(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2.持续加强社会协同。建立税务、工商联等跨部门合作机制,积极发挥各社团组织服务地方经济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中介和行业协会专业服务作用。加大对诚信纳税模范的宣传力度和偷骗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等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3.持续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增强涉税犯罪案件侦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现警税双方实体化、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税务局)
24.持续强化国际税收合作。以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为抓手,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加强对“走出去”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帮助“走出去”纳税人防范境外税收风险。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便捷性,防范滥用协定风险。(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等单位)
(六)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25.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完善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制度,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增强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税务稽查等征管力量。(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6.提升干部能力素养。加强党的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素养和宗旨意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7.提升绩效考核评价。完善税务绩效考评制度机制,推动绩效管理自动化考评。(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各地要比照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同时,按照双重领导管理体制要求,抓好依法依规征税收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等工作。
(二)加强跟踪问效。各地和税务部门要将落实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加强对任务落实的跟踪督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税务部门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承担各地党委政府交办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和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