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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2021-08-0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云南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上市公司三年倍增目标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路径,坚持“企业主动、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中介联动”,以滇中地区和省属国有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力争经过3年努力,到2021年,全省上市公司数量实现翻番,达到70个以上,其中,省属国有企业新增上市公司14个以上;昆明市新增10个以上;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分别新增2个以上;昭通市、保山市、楚雄州、文山州、普洱市、临沧市分别新增1个以上。推进初创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加快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组建运营,打造具有区域特色、品质优良、竞争力强的资本市场“云南板块”。(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

  二、精准确定三年上市“金种子”企业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围绕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绿色能源”“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数字经济等,筛选确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较强、盈利水平好、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分别编制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引导同质同产业链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推荐上市后备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汇总各州、市和有关部门推荐的后备企业,形成200户左右的省级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实现上市条件和要求优中选优、动态管理,精准确定50户左右重点企业,作为三年上市“金种子”企业,集中政策和资金等资源,予以重点扶持、重点推进、重点突破。(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云南证监局)

  三、实施企业上市财政奖励补助政策

  修订《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对企业上市的奖励力度。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奖励按前置原则,分阶段拨付,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的,奖励300万元;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奖励700万元;申请材料被证监会受理奖励600万元。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对于经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由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对于“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省的企业,经考核,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财政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落实企业上市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企业上市过程中,改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符合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种子”企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有关税款。“金种子”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1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五、重点保障企业上市项目用地需求

  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鼓励类的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项目预审,优先项目报批,优先项目供地,并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实现项目用地重点保障。鼓励“金种子”企业对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省自然资源厅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中,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按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六、积极做好企业上市金融综合服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金种子”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对上市后备企业票据承兑、贴现需求给于支持。为上市后备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金种子”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工具融资。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上市后备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制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鼓励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和改制上市。引导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支持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为企业上市提供坚实的“后备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妥善解决企业上市历史遗留问题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办法,妥善解决“金种子”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环保、资产转让、产权确认、证照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各类根据上市条件需要规范的问题,及时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有关手续,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依法予以及时妥善解决。(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八、积极做好企业上市协调服务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实行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急事快办,特事特办,对于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实行当场登记。对“金种子”企业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社保、国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账户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出具有关证明的,有关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在法定时限内加快办结,并在格式和内容上尽量满足申报需求。证明文件过期需重新申请出具的,要简化企业申请材料。有关部门要积极将本系统同一类型的证明文件归集到一个单位办理,或采取网上申请等方式为“金种子”企业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对“金种子”企业受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对该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对有关部门开展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做好向金融机构的推介工作,协调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融资问题,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积极做好企业到以香港交易所为重点的境外市场上市宣讲、培育和协调服务工作,发挥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境外交易所的作用,引导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香港交易所等境外交易所上市。(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云南证监局)

  九、建立“金种子”企业联系机制

  对于“金种子”企业,组建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或省属国有企业集团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和专家、中介机构参加的工作专班,建立“一对一”联系机制。工作专班负责对“金种子”企业上市进行全程跟踪服务,研究制定服务方案,会同企业研究梳理改制上市问题清单,明确企业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倒排时间,细化措施,负责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云南证监局)

  十、切实强化企业上市工作组织保障

  成立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高位统筹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好落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大对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进上市工作的督查,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严厉问责。强化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培训。切实做好企业上市宣传工作,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企业上市有关信息,帮助拟上市企业做好媒体沟通对接,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和香港交易所的合作交流。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机制,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防控化解重大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国资委、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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