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强化财务监督和财务预算管理,规范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有效制止铺张浪费和不合理开支现象,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综合执法大队及市场所财务收支的管理。
第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遵守执行财务制度,履行会计职责,按照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局领导和股所队长在带头执行好本制度的同时,督促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执行本制度中的各条款。
第二章 财务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全系统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经费开支要量入为出,合理调控资金,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保障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全系统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财务管理实行四级审核制度。各项开支必须主管股所(队)长、主管局长、财统股及财务主管局长四级审批通过签字后予以报销;凡是不按程序办理,也未报批随意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基层市场所、综合执法大队实行报账制度,没有核算权和审批权,必须先报批后支出。一切财务活动要按照程序办理,发票和单据必须填批“请局核报”。
第九条 凡属购置资产和维修费用等开支,应在事前向局提交报告并编制预算,以局研究同意购买或维修的批复为准。并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允许超出批准范围开支。
第十条不允许白条进账报销和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发票进账以及虚假单据发票报销进账;凡是违反规定者,除退回报销全部金额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依法办理会计事项。财务会计、出纳对报销单据和发票必须按规定从严审查,对账务、报表、凭证的处理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会计资料应按月、按年度进行装订归档保存,必须保持会计资料齐全完整。
第三章 审批及报账办法
第十二条 市场所(队)每月5日、机关每月5日和20日统一结报,其余时间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账务实行日清、月结、年终决算。凡属当月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事项,包括往来事项,必须按月结算,做到日清、月结;凡属当年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事项,必须在年终全部清理作账务处理,不允许跨年度核算。
第十四条 加强财务预算审批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程序,严格审批程序,坚持重大支出项目应由局长办公会讨论的原则。凡开支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制订财务预算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
第十五条 财务报销流程:经办人在报销的票据上注明用途并签名→股、所、队负责人复核并签名→分管局长核准签字→财务部门审核→主管财务局长审批→在出纳处领取现金或办理转账。
第四章 财务报账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财务报销需提供财政、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并加盖开票单位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 发票必须注明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等;发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现象。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凡报销的所有票据必须有经办人签名,注明款项用途,相关附件齐全。
第十八条 自制表格需写清内容、标准、小写金额及大写金额、制表人签名,经主管股所(队)长、主管局长、财务股及财务主管局长审批通过签字后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转账支付在发票后应附详细转账信息。转账信息包括转账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转账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上加盖的公章一致。凡两者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一律拒付。
第二十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因公务活动需要的零星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支付。其中,包括日常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水电费、交通费等。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应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即发票)和公务卡消费凭证(即POS机签购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本人持发票、交易凭条(即POS机签购单)、报销的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等)按照规定到财统股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报销手续。经审核报销的款项按规定划转到个人公务卡,不予支付现金。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或票据不全的,拒绝报销。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要求商户出具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书面证明,并将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减少现金使用。除零星劳务费、停车费及单笔200元以下公务支出可用现金支付外,其余均应使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除路桥、停车、外地加油外,临时人员不得作为财务支出的经办人。
第二十三条 财务开支票据责任划分:经办人、股所队负责人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对票据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审核;主管局长对票据真实性进行监督;主管财务局长对开支票据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出差人必须提前办理出差审批。有正式文件通知的需在出差前请局长审批。没有正式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出差(外调)前必须填写出差(外调)审批单,经股、所(队)长签字,由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出差结束后,依据审批文件或出差(外调)审批单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经股、所(队)长、主管局长、财务审核、财务主管局长审批后准予报销。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具体执行《渭滨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因公务需要接待的,严格按照《渭滨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务接待报销时应提供派出单位的公函,公函应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公务接待应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选择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公务接待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公务接待报销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发票)、公务卡消费凭证(即POS机签购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和当日菜单。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需在财政定点单位消费,其他未纳入定点的消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会议费用报销按照《渭滨区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标准,凭发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报销。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确因工作、外出需要借款的,需本人填写借款单,经主管局长、主管财务局长批准后在财统股办理借款手续。报销外出费用时冲销借款。个人借款应在两个月内清算交回,如借款人未主动交回,由财统股督促交回,并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九条 发放的各项津贴、补贴及奖金必须符合政策规定,并附有相关文件依据。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自定项目和扩大范围发放奖金补贴。从岗责考核基金中列支的奖金须提供发放表及考核通报。发放表需列清人员姓名、标准、金额、签名等要素。发放表必须有制表人签名,经主管股所(队)长、主管局长、财务股及财务主管局长审批通过签字后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 事业人员短距离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按照《渭滨区区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交通报销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公务出行人员是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股所队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每月1-5日报销上月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按照规定填写《事业单位人员短距离公务出行申请单》,注明公务出行时间、起止地点、出行事由。公务出行申请单应按文件要求标准填写规范,金额计算准确。每月多次公务出行可填写公务出行汇总单,汇总当月公务出行费用。
第三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报销除提供发票外,还需提供财政集中采购审批资料复印件、供货合同,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
第五章罚没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所有罚没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罚没款由执罚部门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财政统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财政非税账户。没收物资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理后的变价收入按照财政规定统一交财政非税账户。
第三十三条票据管理
一、票据的领取。全局使用的罚没票据由财统股统一管理。各股、所、队需确定一名专管员办理票据领用、缴销手续。除专管员外其他人员不予领发票据。领用票据时必须认真履行登记手续,由领用人签名。票据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各使用单位要建立票据领用账簿,对本单位使用的票据严格管理。不得丢失票据。
二、票据的使用。罚没票据严格做到专票专用,一案一票。凡使用的票据,必须加盖有关印章。票据开出后十日内必须到指定银行缴款,超出时间的罚没票据应及时到财统股办理作废手续。
三、票据的填写。定额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晰、缴款单位、执收单位、经办人名称齐全。
四、票据的管理。各单位要对票据实行专柜保管,坚持每月进行一次核对。
五、票证的缴销。票据每月25日缴销一次。各单位票管员按规定的时间将使用完的一般缴款书及定额票据全部送局缴销核查。由局票管员核对后销号。
六、票据的交接。票据专管员因事请假,需要他人接替或调换工作岗位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票管员移交工作手续,应由单位领导监督交接,交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局财统股,责任不明,手续不清不得离岗。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采购按渭滨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办理。采购前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没有办理政府审批手续的,严格按规定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 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零限额标准。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空调共四类。凡属零限额采购设备,必须在每年11月前提出采购计划,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纳入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家具属协议供货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在协议供货单位采购。采购前应先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长、局长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⒈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必须统一管理,统一建账,统一立卡。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损。防止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现象。对保管不善和损坏或丢失财物的要查明原因,分别予以赔偿,并计入年度目标考核。
⒉凡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价值虽不满1000元,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属固定资产。
⒊凡是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都应统一纳入单位固资产范围内登记管理。
⒋购置固定资产,应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长、局长同意后,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统一购买,并按规定登记入账。
⒌单位领用时,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领用单,一份由领用单位保存并据以登记明细账,一份由局随发票记账,并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个人领用、使用的资产,在调出或离开岗位之前必须核对收回,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借用的资产必须经领导同意批准,主管人员按借期必须及时催交。
⒍低值易耗品:是指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一些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对低值易耗品的购置、领用、管理与固定资产相同。
⒎资产转移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必须填写资产转移单,由转入单位经办人、转出单位同时
⒏股所队要加强对资产管理。股所队长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确定专人对资产的领用、登记、移交、报废严格管理。局每年组织资产清查一次。对时间比较长的破旧财产,各股所队需要填报资产报废审批表上报财统股,由财统股汇总清查造册。经局研究同意处理或报损的,以财政局批复为准,同时要下账减少固定资产。绝对不允许自行处理或自行报损资产,也不允许自行减少固定资产账务。资产处置残值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七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全局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内部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全局各部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财统股按照制度规定,对各所队的财务执行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内容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及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罚没票据缴销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对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加强单位和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调动单位和财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及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保证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三条 对日常监督管理和执行财务制度工作到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和工作突出的单位和财务人员,经局研究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 财务考核主要以执行财务制度和完成目标任务为条件,以当年财务考核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票据管理和使用,对票据管理和使用符合票据管理办法和要求的,在使用中没有发生任何差错事故的,票面填写规范的,票款相符的,经检查考核符合制度要求的,经局研究予以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凡是对不按照票据管理制度办理,对票据管理不严,票据使用不及时结报,罚没款不及时交回,造成票据丢失发生意外问题的,全部责任由个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赔偿,属无价(非定额)票据按同类收费票面当月最高金额计算(全本票)总额,由责任人全部赔偿,同时根据责任大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局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