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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蚌埠市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08-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秘〔2020〕30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的要求,规范管理使用市政府设立的市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引导支持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全市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发挥引导放大作用,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涉企资金的部分,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避免重复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文化创意产业、影视动漫产业、文化和科技融合、文化出口、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市场开发、文化和旅游融合、夜间文旅消费、企业挂牌、成果展示、集聚发展、招商引资、文艺、公共服务、全民阅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事后奖补”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重点、制定实施计划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比对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县(区)有关部门及企业对本单位出具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给予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文化旅游局应按照《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蚌发〔2020〕6号)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面绩效评价。各县、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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