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1.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体系。大力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接口建设,形成办理程序统一、审查规则统一、文书材料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体系。探索实践商事登记立法,健全完善统一规范便利有序的高质量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机制。
2.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不断滚动优化,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市场监管领域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分类改革,逐项细化出台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评估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国推开。
3.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将企业开办环节压减至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环节内,开办时间不超过5天,员工参保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合并到企业登记环节,不断提高企业开办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
4.深化产品准入改革。继续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把审查条件聚焦到影响质量安全的关键生产设施和检验设备上来,优化审查审批模式。
5.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体制。
6.建立多元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普通注销制度,完善注销“一网”平台功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完善简易注销制度,扩大试点区域和适用市场主体范围,完善容错机制,压缩公告时间。研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
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7.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在结构性改革中重要作用,进一步释放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公正监管的信号,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各类企业投资信心。
8.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组织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专项执法,加大对侵权假冒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案件查办和督查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9.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加强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包容审慎开展新经济领域执法,加强重点行业和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强化典型案件查办力度,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0.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11.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商业银行等领域涉企收费抽查工作,进一步推进涉企收费事项公开,强化收费公示及明码标价,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收费监管立法、第三方评估等长效机制建设。
12.依法规范公共服务。组织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指导有关单位向社会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并作出质量承诺。加快探索服务质量抽查评价制度,完善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对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质量承诺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13.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发挥质量认证的市场化、国际化特点,按照市场规则开展社会通用的认证活动,推动认证结果广泛采信,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依据国际规则推动国际互认,促进市场监管国际共治,构建质量认证全球大家庭,提高国际贸易便利化程度。
三、完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14.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落实监管责任,制定施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豁免登记、依法公示等方面加强执法指导。
15.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制定出台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构筑完善信用监管平台体系。积极推进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积极推动出台企业信用修复等信用标准,有力支撑信用体系建设。
16.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完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大力推行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建立监管效果评价机制。
17.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在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归集共享基础上,推动相关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的充分共享和互联互通互认。大力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智慧市场监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18.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加强质量监管,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加大缺陷信息收集、缺陷调查、行政约谈、召回监督等工作力度。加强特种设备监管,对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多发和问题反映集中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对食品药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19.强化质量认证治理。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安全”底线作用,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动态调整认证目录,粗化认证单元,优化目录结构和认证程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发挥自愿性认证“拉高线”作用,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和服务认证,引导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提质升级,增加优质产品及服务供给。
20.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统筹区域间执法协作,明确协查组织、方式和时限,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
21.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注重对涉及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评议,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案卷开展评查,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22.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规范化。建立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内各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统一化的管理制度,严格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一网办理”,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各项涉企证照的电子化应用。
23.发挥标准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优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供给结构,不断提升市场标准在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完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企业公开标准实现便利化、信息化。开展一批营商环境标准化试点,推动营商环境相关标准实施应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24.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凡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站式”服务。
25.建立健全证明事项清理长效机制。编制市场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对各类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证明事项严格审核把关。
26.提升动产抵押登记服务效能。推动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法律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探索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依托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受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便捷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提升动产抵押登记公示效果。
27.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持续强化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促使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优胜劣汰。
28.加强质量技术基础服务。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作用,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技术服务。加快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聚焦产业测量测试瓶颈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全面、高效优质的计量测试服务。积极促进认证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质量认证服务,加大政府购买第三方认证服务力度,提升认证行业专业化服务能力。
29.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深化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与应用,加强部门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信息和数据的互联互通,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深化“银商合作”,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名录社会覆盖面,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五、夯实法治基础,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制度体系
30.健全市场监管规划体系。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规划体系,编制《“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质量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市场监管领域专项规划,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31.完善市场监管法治体系。围绕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完善信用监管、网络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格评定监管等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统筹推进立法项目,做好各监管环节和监管领域法律制度的协调衔接。
32.增强法规政策制定实施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强化政策效果评估。
33.严格法规政策制定审查程序。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审查基本规则,细化审查标准,优化审查机制,着力构建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审查制度体系。严格把好合法性审查关,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4.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优化审理程序、证据审查、复议监督机制,严把程序关、法律关、证据关,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