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产业结构,着力补齐现代服务业发展短板,促进产业集聚和重点行业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动服务业集聚发展
1.对首次被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被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集聚区,并依据集聚区发展质量效益,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20—4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招商运营和公共服务平台及设施建设。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各级服务业集聚区或企业新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参照所在地开发区工业企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
3.对新列入国家或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和企业,按照上级支持资金100%的标准给予奖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对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后并新设立的纳入统计范围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原制造业企业30万元奖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5.对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市内注册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全省服务业100强的市内注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省平台企业负责人给予奖励,其中重点领域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12万元,重点领域省平台企业和其他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8万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6.对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商户分别给予负责人10万元、6万元奖励,对在库限上个体商户转为法人企业的再给予负责人4万元奖补。(市商务外事局负责)
7.对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重点领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含),给予企业负责人1万元一次性奖补,上限3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8.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位居全市前10位,且同比增幅位居全市前5位并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给予企业负责人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商务外事局负责)
四、推动高端商贸发展和电商蚌埠建设
9.对新获批(评)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落户我市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市商务外事局负责)
10.对通过B2B形式实现网上零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限上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B2C、C2C、O2O等其他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限上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且年度网络零售额达200万元及以上的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其网络服务年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大学毕业生创业创办的电商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其网络服务年费8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商务外事局负责)
11.鼓励自建电商平台,或在第三方知名电商平台设立特色馆或旗舰店,推广营销蚌埠名优特产品。对营销额达200万元或1万单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我市电子商务企业自创品牌、产品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支持奖励。持有商标证书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荣获省、市级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商务外事局负责)
12.支持电商产业园、网商协会、大型电商企业或者有资质的电商培训机构开展公益性电子商务培训。对事前向市商务外事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的培训项目,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200元补助,每次培训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万元。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商户开展电子商务提供软件研发、技术推广、网店设计、包装策划、运营辅导等专业的综合性电商服务,对服务对象达10户以上,按照服务外包执行合同金额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市商务外事局负责)
13.支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重点支持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等领域企业,对我市服务外包年执行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离岸金额可以折算)且年均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奖励,离岸外包相应再各增加10万元。对文化贸易出口额首次达100万美元,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技术贸易、文化贸易出口额达200万美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有实绩的重点企业创新研发、技术服务引进、行业认证等方面投入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市商务外事局负责)
14.对新认定为绿色商场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认定为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国家钻级酒家或五叶级、四叶级、三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和蚌埠老字号的品牌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安徽省特色商业街,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商务外事局负责)
15.经市级商务部门认定,在本市会展中心、奥体中心等场馆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4500平方米以上的全国性展会、区域性展会分别给予会展企业不超过10万元、7万元奖补;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4500平方米以上市级范围内展会的,给予会展企业不超过5万元奖补。在本市举办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0000平方米的会展企业,再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补。在本市以政府主导、企业或协会主办的参会200人以上、会期2天以上的国际性会议、全国性会议,或由国家商务部备案的国际性会议、全国性会议,或境外参会人员不低于20%的重要大型会议,对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给予不超过场租费用50%奖补,每次会议奖补不超过50万元。(市商务外事局负责)
五、加快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16.推动蚌埠市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方案通过国家批准,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视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物流枢纽新建项目补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7.对投资建设产地型冷库、冷链配送工程、利用既有设施改建冷库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实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冷链物流信息平台补助比例增加5%,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8.对新晋升的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
19.对当年引进的外地金融机构总部机构,补助标准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19〕5号)相关条款执行。对蚌埠市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或由纾困方式引进的金融机构,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执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0.对外地金融机构当年在蚌埠市设立的业务总部或者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按照金融机构实收资本1%给予最低30万元、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新引进的银行业市级分支机构给予该分支机构或第三方引荐人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七、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21.开发一批高质量乡村旅游产品。深入挖掘乡村文化旅游资源内涵,开发一批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对新认定的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休闲示范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休闲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22.加快推进文旅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给予200万元、5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集聚型文化类示范园区(基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给予20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体型文化类示范园区(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文化类示范园区(基地),给予5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省级研学旅行实践基地、市级研学旅游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文化出口、旅游资源开发等相关文化旅游政策依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秘〔2020〕30号)执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八、鼓励发展健康养老产业
23.对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全市范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且具有品牌体育赛事潜力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认定,给予实际总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市体育局负责)
24.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医养结合型老人养护机构,建设规模在50张(含)床位以上的,正常运营一年后,按每张床位不低于3000元标准(含省财政补助)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若新办的养老机构被省民政厅评定为“智慧养老机构”的,则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上浮30%,运营补贴上浮10%。若以租赁房屋形式兴办的医养结合型老人养护机构、智慧养老机构,则租期须在5年以上;对规模较大的,可根据运营情况,分期拨付补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
九、实施服务业质量品牌战略
25.对获批的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安徽)蚌埠园区相关支持政策,以及省政府质量奖、国家级广告企业、计量中心等政策条款,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相关项目奖补兑现。具体条款按《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安徽)蚌埠园区建设发展意见〉的通知》(蚌政秘〔2020〕44号)执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6.对荣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7.支持申报国家级广告企业,对入驻省级以上广告产业园区(含试点园区)的广告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资质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8.对已获批筹建的国家产业计量中心、省级产业计量中心依照《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发〔2018〕28号)兑现资金支持。对主导建立国家最高计量标准、省级最高计量标准的单位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单位,依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兑现奖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附则
29.各责任单位负责相关领域年度奖补兑现,并制定相应的资金兑现操作办法。市商务外事局负责领域市级奖补资金与上级服务业资金配套使用;市级支持政策原则上按最高标准兑现,不重复享受。
30.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2年。具体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