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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1-08-05

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拉萨工业经济高效绿色创新发展,促进拉萨在全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特制定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区市党委、政府“稳中求进、进中求好、补齐短板”的工作总基调,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着力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进一步壮大传统支柱产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做大做强重点园区和县(区)工业集中区,力争用三年时间打造高效绿色创新发展的实体经济。

二、发展目标

通过在企业做大做强、升级改造、绿色发展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奖励扶持企业,引导和鼓励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力争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20年工业总产值达20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达110亿元,全市规上企业达到110家以上(各园区、县(区)培育规上企业目标任务详见附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集团公司,用三年时间将拉萨工业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到新水平。

三、奖励扶持范围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培育规上企业。对年度新增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各园区、县(区)每年要确保规上企业数量实现净增长。

2.企业上台阶。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满足条件的企业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3.项目落地。对新建、续建且当年投产的工业项目,年度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年度投资额在1亿元(含本数)至2亿元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年度投资额在2亿元(含本数)至5亿元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年度投资额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升级改造

1.智能制造。对采用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且实际智能设备及技术投资达1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入使用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项目,其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两化融合。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等环节,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服务器、通讯网络设备等硬件投资达8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给予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工业强基。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产业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水平,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达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强基类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1.节能低碳改造。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等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改造投资达1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循环化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国家或者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手续齐全并如期完成拆除任务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或者自治区奖励资金20%的配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企业实施以上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工业强基、节能低碳改造、循环化利用项目,单个技改项目实施结束后,以当年11月30日前形成的本年度销售收入为基数,次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30%、40%、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经核定的上年设备投资奖励总额20%、30%、40%、50%的奖励。

四、奖励扶持资金的兑现

奖励扶持资金由企业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

五、申报要求

(一)适用企业范围:在拉萨市域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且在我市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的工业实体企业。

(二)申报时间要求:每年一季度末申报上年度奖励。

六、附则

1.企业有税收违法行为、超标排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假冒伪劣产品、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以及年度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申请奖励或扶持资金;对于已申领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如果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由园区、县(区)追回奖励扶持资金。

2.本政策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冲突,企业可重复享受;与本市各部门同类奖励扶持政策及各园区、县(区)相关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各园区、县(区)根据本行动计划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奖励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4.本政策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执行三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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