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双招双引优惠政策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要求,扎实推进我市“双招双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和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意见规定,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在我市投资新建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兴办的企业及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或新上项目。
(二)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也须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标准。
(三)重点鼓励投资汽车及零部件、化工新材料、信息技术、生命健康、装备制造、新型能源、数字创意、节能环保、绿色食品等首位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国家鼓励类产业。
二、扶持鼓励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项目,可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投资贡献等指标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20%的一次性扶持奖励;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特大项目扶持比例可“一事一议”。
(二)基础设施奖励对于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或者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相关约定标准的单独供地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的重要节点分批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奖励。
(三)厂房代建对确需代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各地可根据项目需要出资代建厂房,由落户地园区与投资方通过合同约定由投资方在一定年限内回购。代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门槛、标准和具体代建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企业综合贡献奖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产业带动、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环境友好度等指标,确定项目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对所在地财政贡献的额度,具体数额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重特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五)金融扶持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推荐政银担、税融通、电e金服等政策型金融工具进行融资,对厂房、设备投资4000万元以上且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企业20%-100%贷款利息贴息,具体贴息比例、期限由各地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六)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支持各县(市、区)、各园区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既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平台公司自筹等渠道筹集资金自主设立,也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他基金公司等共同设立,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培育企业上市。扶持基金可按约定回报适时退出。
(七)招才引智补贴对经组织部门、科技部门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落户安庆进行创新创业就业的,可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强度,对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个人贡献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创业人才在落户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额标准,奖励年限和数额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可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强度不同,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范围内的企业高管及高技术人才落户奖励或生活补贴,并在租赁住房保障、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营贷款、岗位补贴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住房补贴可扩大到大专(高职)及以上毕业生。
(八)总部经济奖励鼓励企业在安庆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物流、采购、研发(含博士、院士工作站和外籍专家办公室)等功能性总部,可给予企业初设奖励、装修补贴,自建或租用场地补助,各县(市、区)可根据总部经济项目产出效益自行制定奖励或补贴政策。
(九)特大项目专项扶持对总投资30亿元以上的技术、资金密集型特大投资项目,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政府投资平台出资、政银合作等多种渠道筹集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基金),可以基金参股、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平台按一定比例出资(适时退出)等多种扶持方式支持特大投资项目。具体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十)现代服务业扶持高端酒店、健康养老、休闲旅游、观光农业(以上产业均指自持物业部分,不含住宅、商品房配套项目)、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与设计、数字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可按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贡献等指标,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的扶持,对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特大项目,扶持比例可“一事一议”。本条所指扶持,可在项目按协议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外资项目扶持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新设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和1000万美元的高端科技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企业运营补贴:对新引进落户安庆的招商项目,社保、物流等方面费用明显高于项目输出地的,可根据差额给予适当补贴;对用工数量多、用工成本大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用工补贴;对企业接电成本大、用电成本高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接电、用电补贴;对从外地整体搬迁到安庆落户的项目,搬迁成本较大的,可给予一次性搬迁补贴。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可给予运营补贴、产品研发补贴、普惠性优惠政策奖励,项目资金有实际困难的可提前兑现。具体标准、额度和约束条件由各地自行确定。
(十三)项目引荐奖励鼓励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参与、支持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招商项目的引荐团体、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各地可参照市级标准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奖励在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后一次性兑现。具体按照项目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额、和贡献大小以及政府所给优惠政策情况等“一事一议”,单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金由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自行分配。
三、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所列出的各项优惠政策仅指在招商洽谈中,根据投资方提出的不同要求,可有针对性的给予招商项目优惠政策的类别,并非某个招商项目可全部享有。某个项目具体可给予哪些优惠政策,需根据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技术含量、市场前景、投资贡献等综合因素,结合投资方要求,由各地政府(或园区)和投资方具体洽谈,明确可给予哪些优惠政策,在投资协议中列明具体事项和对赌条件。各地、各园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具体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本意见未列明的其他方面扶持政策按市政府已出台的现行政策执行。扶持政策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
(三)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投资方在安庆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各园区在招商引资协议中应将所给的各项优惠政策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投资贡献、产业带动、环保责任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综合指标统筹考虑,实行双向约束,依法合规兑现政策。
(四)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各项优惠政策原则上由受益地财政负责兑现,投资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奖励及补贴,同一类型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本意见由市招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