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观区2021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资金安排与支持范围
1.资金安排:2021年度,区本级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支持范围:凡在本辖区注册设立、在地纳税的企业,以及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政策支持内容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新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同类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2.对成功申报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1.支持企业产学研合作,对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新建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经现场核查,符合建设要求并正常运行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2020年度研发经费100万元(含)-500万元,且同比增长达到20%的企业,奖励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1万元;对2020年度研发经费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达到15%的企业,奖励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1.5万元;对2020年度研发经费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达到10%的企业,奖励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2万元;对2020年度研发经费2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5%的企业,奖励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4万元。对首次填报研发经费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4%的,奖励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1万元。
3.鼓励企业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通过市级向上推荐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
4.鼓励企业引进科技类人才团队,开展科技项目研发与技术攻关活动,按照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奖励补助。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
1.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申报通过市级向上推荐的,给予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一次性奖励0.8万元。
(四)支持高新产业发展
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高新产值亿元以上,增幅达15%以上,或上年度高新产值3000万-1亿元,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奖励2万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产值在5亿元、1亿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同时符合工业、高新、战新奖补支持范围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且当年高新产值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鼓励辖区企业与省内外高校院所、研发型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开展合作,依法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科技成果登记,对辖区企业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的,对其中纳入省考核指标统计范畴的科技成果,按照1万元/件给予奖励。
3.对高校、院所在本区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服务业项目年税收达到100万元的,在享受大观区招商引资政策的基础上,另奖励研发团队5万元。
三、附则
1.除以上条款另有规定外,享受区级科技创新政策企业,当年产值(营收)同比增幅不低于15%,未达到的奖补资金按50%兑现。
2.本政策奖补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存部分(第二条第三项除外)。
3.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三年内不再列入支持奖励范围。
4.企业同一事项已经享受市级奖补政策的,区级政策不重复支持。
5.本政策执行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